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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2022年12月28日05:2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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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進入三審

  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本報記者  張  璁

  12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飛作了關於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此前,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

  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於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精神,根據有的常委委員、專委會委員和部門、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有關內容作如下修改:一是在本法的立法目的中增加“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二是在野生動物保護的原則中增加“加強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秉持生態文明理念,推動綠色發展”。三是防止外來物種侵害,明確規定: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物種不得違法放生、丟棄,確需將其放生至野外環境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現來自境外的野生動物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時增加規定,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放生野生動物活動的規范、引導。

  有的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加強對利用野生動物進行公眾展示展演活動的規范管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規定:利用野生動物進行公眾展示展演應當採取安全管理措施,並保障野生動物健康狀態,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對與毗鄰國家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合作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規定:加強與毗鄰國家的協作,保護野生動物遷徙通道。

  根據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照環境保護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修訂草案進入二審

  增加強制注銷的內容

  本報記者  張  璁

  12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公司法修訂草案,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必新作了關於公司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公司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有的意見建議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和專家學者建議進一步強化股東的出資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完善失權股權處理規定,明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失權后,失權股份在六個月內未轉讓或者注銷的,由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明確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三是對於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的股權的,在受讓人承擔繳納出資義務的基礎上,明確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專家學者建議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相關規定,強化上市公司治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授權國務院証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具體管理辦法作出規定。二是增加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職權的規定。三是明確上市公司應當依法披露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禁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四是明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並、質權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並應當及時處分相關上市公司股份。

  有的意見提出,為解決實踐中公司注銷難、“僵尸公司”大量存在的問題,建議根據地方實踐經驗,增加強制注銷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滿三年未清算完畢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通過統一的企業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於六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后,未有異議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注銷公司登記。被強制注銷公司登記的,原公司股東、清算義務人的責任不受影響。

  

  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草案進入二審

  完善生物多樣性保護措施

  本報記者  王比學

  12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飛作的關於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進行了初審。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專家建議進一步推進生態安全系統建設。二審稿作如下修改: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增加規定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持續性﹔增加規定按照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要求,從嚴制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企業、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加強生態保護修復,完善生物多樣性保護措施。二審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加強野生動物遷徙洄游通道保護。二是明確對野生動物造成牲畜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三是增加規定國家加強青藏高原生物多樣性保護,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青藏高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生態廊道,提升生態系統完整性和連通性。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加強青藏高原生態風險防控。二審稿規定:國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態風險防控體系,採取有效措施提高氣候變化應對、自然災害防治等生態風險防控能力和水平,保障青藏高原生態安全。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強化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科技支撐,加強科學普及。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充分運用青藏高原科學考察與研究成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揮科技在青藏高原生態保護中的支撐作用﹔加強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科學普及。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加強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完善保障與監督措施。二審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對在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二是增加規定組織或者參加青藏高原旅游活動,應當自行帶走旅游產生的垃圾或者在指定地點投放。三是增加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各類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依法公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工作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舉報和控告污染青藏高原環境、破壞青藏高原生態的違法行為。四是要求加強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建立執法協調機制。

  

  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加快建設海洋強國

  海洋環境保護法擬修改完善

  本報記者  王比學

  12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洪堯作了說明。

  王洪堯介紹,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於1982年通過,1999年修訂,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后三次進行了修正。該法自實施以來,對海洋環境保護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生態文明建設加快推進,現行法律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形勢,亟需修改完善。

  此次法律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內容:首先是完善立法宗旨,增加建設海洋強國、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內容,明確海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的原則,進一步壓實部門和地方責任,增加海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和宣傳教育等規定。

  針對海洋環境監督管理,草案強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引導作用,規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定重點海域綜合治理制度,增加排污許可管理規定,優化海洋環境標准和監測調查體系,加強海洋環境管理信息共享,強化海洋突發環境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置。

  在海洋生態保護方面,草案修改涉海自然保護地劃定與分類標准的規定,完善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增加保護重要海洋生態系統、生物物種、生物遺傳資源的規定,明確嚴格保護岸線的范圍,加強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與監管,強化海水養殖污染防治。

  就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問題,草案堅持陸海統籌,針對近岸海域突出環境問題,以入海排污口、入海污染物排放、海洋垃圾等為管控重點,加強陸源污染防治。

  關於防治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草案加強海岸工程與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一體化保護,統籌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與沿海產業結構調整。

  為防治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草案加強廢棄物海洋傾倒管理,增加產生廢棄物的單位申請海洋傾倒許可,完善傾倒作業的監控與報告要求,增加委托他人實施傾倒作業的具體管控規定,明確獲准傾倒單位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草案還對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作了修改,增加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排放管控規定,明確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等的接收、轉運和處理處置設施,負責漁港等區域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增加船舶拆解污染防治相關規定,增加倡導綠色低碳航運、鼓勵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舊船舶,以及建設、改造、使用港口岸電設施和船舶受電設施等規定。

  

  首次審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

  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本報記者  張天培

  12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錫文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的說明。

  陳錫文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組織。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對於鞏固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對於維護好廣大農民群眾根本利益,實現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是維護廣大農民集體成員財產權益、實現共同富裕的客觀需要。”陳錫文介紹,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是“三農”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農村建立集體經濟組織,成功地避免了農民出現兩極分化現象。打贏脫貧攻堅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新時代實現共同富裕,最艱巨的任務是如何更快地提高廣大農民的富裕程度,這同樣離不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成員確認規則,規范農村集體財產的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財產權益,有利於推動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形成既體現集體組織優越性又調動農民個體積極性的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有利於讓廣大農民分享改革發展成果,促進農村農民共同富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參與鄉村治理的重要主體。隨著城鎮化推進和集體經濟發展壯大,農民對公共服務和公益事業的需求會不斷增加,在當前公共財政還難以全面覆蓋農村的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是支持農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發展的有益補充。陳錫文說,通過立法,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為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提供支持。同時,從法律制度上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有利於防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被少數人控制和外部資本侵佔的現象,有利於妥善處理各種利益關系和社會矛盾,為推進城鄉協調發展,健全鄉村治理體系,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提供重要支撐和保障。

  法律草案共八章,依次為總則、成員、登記合並與分立、組織機構、財產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附則,共六十八條。主要內容如下:明確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等﹔規定成員的確認及其權利義務﹔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合並、分立等事項作出原則規定﹔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機構﹔明確對集體財產依法實行分別管理﹔規定扶持措施﹔明確爭議的解決辦法和法律責任。

  陳錫文介紹,草案起草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堅守底線,堅持正確方向。堅持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群眾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動搖,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制度。二是立足實踐,確立有限目標。認真總結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踐,把可復制、可推廣的成熟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三是問題導向,力求務實管用。著力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和發展集體經濟面臨的突出問題做好制度設計,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制度,為解決實踐中的問題提供法律規范和依據。四是急用先立,宜粗不宜細。回應實踐的迫切需要,通過立法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同時尊重不同地區的差異性,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給地方和農民群眾留出必要的自主選擇空間,使法律制度更符合實際、更便於實施。

  

  首次審議慈善法修訂草案

  推動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

  本報記者  張天培

  12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制度體系”,要求“引導、支持有意願有能力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公益慈善事業”,將發展慈善事業作為完善分配制度的重要舉措並做出明確安排。

  何毅亭介紹,現行慈善法是2016年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自施行以來,慈善法在保護慈善參與者權益、規范慈善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發揮慈善功能作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慈善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慈善事業發展緩慢,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適應﹔慈善捐贈規模偏低,同我國社會財富積累程度不匹配﹔慈善組織發展不平衡不充分,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待提高﹔慈善信托發展面臨障礙,作用尚未得到有效發揮﹔監管制度機制還不完善,監管不足與監管過度並存﹔支持促進措施較為原則,落實不到位不徹底﹔應急慈善制度尚未建立,慈善在應對突發事件中存在不規范不充分的情況﹔一些慈善創新形式還缺乏有效規范,帶來不良社會影響。這些都對加強慈善法治建設提出了新要求。

  慈善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在消除貧困、實現共同富裕、促進社會和諧方面具有特殊作用,是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力量。“修訂草案堅持推動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的總原則,回應各方面訴求,健全完善國家支持鼓勵開展慈善活動、扶持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制度措施,進一步激發慈善熱情,形成全社會參與慈善、支持慈善的良好氛圍。”何毅亭說,修法工作始終遵循和貫徹以下總體思路:一是堅持支持鼓勵慈善發展總方向,進一步細化明確扶持慈善事業發展制度措施﹔二是堅持從國情實際出發,健全完善與我國發展階段相適應的慈善法律制度﹔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努力推動解決慈善領域現實問題﹔四是堅持系統觀念,處理好與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銜接配合。

  何毅亭表示,修訂草案堅持慈善法作為慈善領域專門法的定位,注意處理好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系。對其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夠完善的,盡可能在本法中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其他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的,本法隻做原則性、銜接性的規定﹔對適宜通過制定行政法規或政策細化和解決的問題,在本法中隻作原則性、授權性規定,為有關部門和地方結合實際實施法律、開展創新預留空間。

  據介紹,現行慈善法共12章112條。修訂草案新增1章21條、修改47條,共13章133條,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一是體現慈善功能新定位:完善立法指導思想﹔明確黨對慈善事業的領導﹔加強慈善工作組織協調﹔健全慈善信息統計。二是回應慈善發展新問題:新設應急慈善專章﹔完善網絡慈善有關規定﹔填補網絡個人求助法治空白。三是優化慈善促進新措施:優化慈善組織制度﹔優化慈善募捐制度﹔全面優化慈善事業扶持政策。四是健全慈善監管新機制:推動慈善監管全覆蓋﹔加強綜合監管和行業指導﹔細化強化法律責任。五是充實慈善信托新制度:系統完善慈善信托制度﹔全面規范慈善信托運作﹔強化對慈善信托的優惠扶持。


  《 人民日報 》( 2022年12月28日 02 版)

(責編:白宇、胡永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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