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就《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5月7日電題: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就《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高蕾
近日,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印發《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對2012年出台的《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為更好了解文件制定的背景、措施、要求,記者採訪了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
問:管理辦法修訂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隨著評比達標表彰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2012年出台的暫行規定逐漸暴露出一系列不適應工作實際的問題﹔加之近年來部分社會組織不斷被曝出違規評選評獎甚至亂收費的問題,社會負面影響較大,亟待深化監管、規范行為。因此,通過制定新的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優化管理模式、健全管理機制、加大管理力度,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進一步嚴格規范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
問:與暫行規定相比,管理辦法有哪些變化?
答:與暫行規定相比,管理辦法堅持了“三個不變”“四個完善”和“五個從嚴”。
“三個不變”是指:一是繼續堅持目錄管理模式不變,未經批准一律不得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二是繼續堅持不得收費的原則不變,如果發現收費情形要予以嚴肅查處﹔三是繼續堅持雙重管理社會組織申報程序沿用此前制度要求不變。
“四個完善”是指:一是完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價值引領﹔二是完善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范圍界定,進一步明確認定標准﹔三是完善脫鉤和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的申報程序及監管方式,明確行業管理部門審核職能,並要求加強對活動實施和評選結果的監管﹔四是完善項目退出和表彰獎勵獲得者榮譽撤銷機制,若已有項目的社會組織達不到申報條件要求,或者項目實施存在相關問題,將對該項目予以撤銷,同時對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影響惡劣的,或者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表彰的,撤銷其所獲表彰獎勵。
“五個從嚴”是指:一是進一步從嚴控制申報條件﹔二是進一步從嚴規定行為准則,提升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規范性﹔三是進一步從嚴規定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內部程序,確保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開性﹔四是進一步健全綜合監管體系,構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等部門間的監管合力﹔五是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社會監督。
問: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答: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對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作出了“九不得”“三應當”的規定,具體如下:
“九不得”主要包括:未經批准不得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不得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不得面向各級黨委、政府或黨政機關開展,一般不以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為評選對象﹔嚴格按照所批准的申報內容開展,不得擅自改變或設置子項目﹔全國性社會組織不得要求地方性社會組織配套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地方性社會組織不得借助全國性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新增或變相新增項目﹔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不得與營利性組織合作開展或者委托營利性組織開展﹔未經批准不得與境外組織合作開展。
“三應當”主要包括: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和獎項的名稱前應當冠以社會組織名稱或符合有關規定﹔應當將評選辦法和評選結果等向社會進行公開,按照有關規定不公開的除外﹔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情況應當納入年度工作報告,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問:管理辦法出台前已經批准設有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社會組織,不符合現行規定條件的,如何實現過渡?
答:管理辦法出台前,已批准設有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社會組織,如符合管理辦法要求的,可繼續按原批准情況開展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如存在不符合管理辦法要求的,應於5年內達到相應要求,在此期間可按原批准周期舉辦評比達標表彰項目﹔5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撤銷該項目。
問:如何查詢經批准的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
答:按照管理辦法規定,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辦公室將編制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搭建查詢和公示平台。待相關工作完成后,可登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門戶網站查詢評比達標表彰項目信息,有關問題可撥打12333服務熱線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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