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數據來源:公安部 |
針對群眾反映最強烈的突出犯罪
對反電信網絡詐騙專門立法
本報記者 張天培
10月1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寧所作的關於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的說明。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形勢嚴峻,在刑事犯罪案件中佔據很大比重。犯罪分子利用新型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鑽管理上的漏洞,利用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網絡黑灰產業交易等實施精准詐騙,組織化、鏈條化運作,跨境跨地域實施,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已經成為當前發案最高、損失最大、群眾反映最強烈的突出犯罪,多發高發態勢難以有效遏制,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堅決打擊治理,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李寧介紹,制定專門法律是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實踐的迫切需要。從實踐情況看,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方面的制度措施不夠充分,金融、通信、互聯網等行業治理存在薄弱環節,需要進一步建立完善各方面責任制度,形成協同打擊治理合力﹔實踐中一些好的做法和政策文件需要上升為法律規定﹔現有法律規定總體上較為分散,不夠明確,針對性不強,各方面對於加強法律制度建設的需求較為迫切。
李寧表示,制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精准防治和問題導向,強化系統觀念、注重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加強預防性法律制度建設,為打擊遏制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法治支撐。
立法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立足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和依法治理,側重前端防范。關於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刑法已做出多次修改完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有相關規定。本法主要是按照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的要求,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發生的信息鏈、資金鏈、技術鏈、人員鏈等各環節加強防范性制度措施建設。二是“小快靈”“小切口”,對關鍵環節、主要制度作出規定,條文數量不求太多,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三是急用先行。本法是一部系統綜合、針對性強的專項法律,對實踐中迫切需要的制度安排作出規定,擬制定修改的電信法、網絡犯罪防治法、反洗錢法等其他相關立法針對電信網絡詐騙也可從各自角度細化相關規定,專項立法與相關立法相互配套、共同推進。
草案共39條,分為7章,主要涵蓋6方面內容:
一是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的基本原則。強調堅持系統觀念,注重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全面落實打防管控各項措施﹔規定各部門職責、企業職責和地方政府職責﹔加強協同聯動工作機制建設。
二是完善電話卡、物聯網卡、金融賬戶、互聯網賬號有關基礎管理制度。落實實名制,規定電話卡、互聯網服務真實信息登記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業務盡職調查制度﹔對辦理電話卡、金融賬戶的數量和異常辦卡、開戶情形進行限制,防范開立企業賬戶風險﹔有針對性地完善物聯網卡銷售、使用監測制度。
三是支持研發電信網絡詐騙反制技術措施,統籌推進跨行業、企業統一監測系統建設,為利用大數據反詐提供制度支持。規定金融、通信、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統籌推進相關跨行業、企業的統一監測系統建設,推進涉詐樣本信息數據共享﹔要求互聯網企業移送監測發現的嫌疑線索。
四是加強對涉詐相關非法服務、設備、產業的治理。治理改號電話、虛假主叫和涉詐非法設備﹔加強涉詐APP、互聯網域名監測治理﹔打擊治理涉電信網絡詐騙相關產業。
五是其他措施方面,建立涉案資金緊急止付、快速凍結和資金返還制度﹔防范個人信息被用於電信網絡詐騙﹔有針對性加強宣傳教育﹔對潛在受害人預警勸阻和開展被害人救助﹔加強治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活動,規定特定風險防范措施和國際合作。
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加大懲處力度。加大懲處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金融賬戶、互聯網賬號行為,實施懲戒措施﹔對違反本法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實施、幫助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法律責任作出銜接性規定。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
修法適當增加地方兩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
本報記者 王比學
10月19日,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地方組織法是關於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組織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草案充實了“總則”一章內容。一是根據黨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要求和黨的創新理論發展成果,明確堅持黨的領導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二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論述,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三是根據憲法有關規定,明確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責任,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保証中央政令暢通,保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的實施。四是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首長負責制,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
草案完善了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織和職權相關規定。適當增加省、設區的市兩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擬將上下限分別增加10名。補充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等職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進一步加強代表工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各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聯系代表的工作機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擴大代表對各項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通過建立基層聯系點、代表聯絡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聽取對立法、監督等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規范省、設區的市兩級人大專門委員會的設置和名稱,省、設區的市兩級人大根據需要,可以設法制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進一步明確專門委員會的任期,充實完善其職責。
同時,草案還完善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和職權相關規定。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快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和全面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的有關規定,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實踐經驗,草案專設一節,明確法治政府的原則要求﹔進一步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有關文件的要求,增加規定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進入三審
扶持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家庭教育
本報記者 金 歆
10月1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輝作的關於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此前,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二審稿關於家庭教育概念和家庭教育內容的規定,應當進一步厘清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的界限,更充分地體現家庭教育的特點。三審稿將相關條款中的“道德品質、知識技能、文化修養、生活習慣”修改為“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同時,對二審稿中的家庭教育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增加規定:“引導未成年人培養廣泛興趣愛好,增強科學探索精神和創新意識”。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有的家長對未成年子女期望值過高、施加的學習負擔過重,有的家長對未成年子女沉迷網絡等行為疏於管教,法律應當對這些突出問題作出回應。三審稿增加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中央有關文件對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提出了新的明確要求,本法應當貫徹和體現這一精神。三審稿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暢通學校家庭溝通渠道,推進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提出,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家庭教育面臨較多困難,應當採取更精准的措施對這些未成年人的家庭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更多幫助。三審稿增加規定:“設區的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採取措施,對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檔立卡,提供生活幫扶、創業就業支持等服務,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創造條件。”“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務,引導其積極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加強親情關愛。”
濕地保護法草案進入二審
明確濕地的定義和保護范圍
本報記者 金 歆
10月1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可明作的關於濕地保護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濕地保護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參考國際濕地公約和我國現行有關規定,對濕地的定義和保護范圍予以研究完善,以有利於法律的有效實施。二審稿作以下修改:明確濕地是指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但水田以及用於養殖的人工水域和灘涂除外﹔在實行濕地名錄制度的基礎上,增加發布濕地范圍的規定。
一審稿規定,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國務院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承擔濕地管理、保護和修復等有關工作。一些常委委員和部門、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體現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濕地保護中的職責。二審稿作以下修改:增加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的濕地保護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分別增加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河湖濕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濱海濕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城市濕地的保護職責。
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對重要濕地以外的一般濕地的保護管理,進一步完善有關規定。二審稿作以下修改:增加發布一般濕地名錄及加強一般濕地動態監測的規定﹔增加規定,建設項目佔用一般濕地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的意見。
根據常委委員和部門、社會公眾的意見,二審稿建議適當提高擅自佔用國家重要濕地、嚴重破壞自然濕地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加大處罰力度。
審計法修正草案進入二審
進一步增強審計結果的運用
本報記者 張天培
10月1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審計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此前,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審計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決策部署,建議增加對預算績效管理進行審計監督的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建議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相銜接,明確審計工作報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對國有資源、國有資產的審計情況。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為了與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相銜接,建議增加規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應對知悉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對有關表述予以修改完善。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增強審計結果的運用,明確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可以作為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據或者參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參考。
《 人民日報 》( 2021年10月20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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