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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2021年08月11日19:43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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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11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全文如下。

法治政府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支撐。為在新發展階段持續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全面建設法治政府,根據當前法治政府建設實際,制定本綱要。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實現法治政府建設全面突破

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貫徹落實5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多措並舉、改革創新,法治政府建設取得重大進展。黨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領導不斷加強,責任督察和示范創建活動深入實施,法治政府建設推進機制基本形成﹔“放管服”改革縱深推進,營商環境大幅優化﹔依法行政制度體系日益健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度初步建立,行政決策公信力持續提升﹔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大力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水平普遍提高﹔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全面加強,違法行政行為能夠被及時糾正查處﹔社會矛盾糾紛依法及時有效化解,行政爭議預防化解機制更加完善﹔各級公務員法治意識顯著增強,依法行政能力明顯提高。當前,我國已經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新征程,統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戰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適應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對法治政府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須立足全局、著眼長遠、補齊短板、開拓進取,推動新時代法治政府建設再上新台階。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法治政府建設放在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中統籌謀劃,加快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全面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確保法治政府建設正確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一切行政機關必須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堅持問題導向,用法治給行政權力定規矩、劃界限,切實解決制約法治政府建設的突出問題﹔堅持改革創新,積極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設模式和路徑﹔堅持統籌推進,強化法治政府建設的整體推動、協同發展。

(三)總體目標。到2025年,政府行為全面納入法治軌道,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日益健全,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基本完善,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發事件應對能力顯著增強,各地區各層級法治政府建設協調並進,更多地區實現率先突破,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二、健全政府機構職能體系,推動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著力實現政府職能深刻轉變,把該管的事務管好、管到位,基本形成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機構職能體系。

(四)推進政府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堅持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與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理順部門職責關系統籌結合,使機構設置更加科學、職能更加優化、權責更加協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厘清政府和市場、政府和社會關系,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強化制定實施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准等職能,更加注重運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當干預微觀經濟活動的行為。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實行扁平化和網格化管理。推進編制資源向基層傾斜,鼓勵、支持從上往下跨層級調劑使用行政和事業編制。

全面實行政府權責清單制度,推動各級政府高效履職盡責。2022年上半年編制完成國務院部門權責清單,建立公開、動態調整、考核評估、銜接規范等配套機制和辦法。調整完善地方各級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加強標准化建設,實現同一事項的規范統一。嚴格執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普遍落實“非禁即入”。

(五)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分級分類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審批服務“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自助辦”。堅決防止以備案、登記、行政確認、征求意見等方式變相設置行政許可事項。推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大力歸並減少各類資質資格許可事項,降低准入門檻。有序推進“証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將更多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納入改革。積極推進“一業一証”改革,探索實現“一証准營”、跨地互認通用。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投資領域行政執法監督,全面改善投資環境。全面落實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新設証明事項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

推動政府管理依法進行,把更多行政資源從事前審批轉到事中事后監管上來。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推進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完善與創新創造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根據不同領域特點和風險程度確定監管內容、方式和頻次,提高監管精准化水平。分領域制定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和標准,做到標准公開、規則公平、預期合理、各負其責。

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提高政務服務效能。全面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完善首問負責、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辦理等制度。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到2021年年底前基本實現高頻事項“跨省通辦”。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辦”,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題式集成服務。推進線上線下深度融合,增強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服務能力,優化整合提升各級政務大廳“一站式”功能,全面實現政務服務事項全城通辦、就近能辦、異地可辦。堅持傳統服務與智能創新相結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務需要。

(六)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緊緊圍繞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打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深入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及時總結各地優化營商環境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適時上升為法律法規制度。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切實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健全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推動規則、規制、管理、標准等制度型開放。加強政企溝通,在制定修改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加強和改進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剛性約束,及時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推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制度完備、治理完善的高標准市場體系。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體系,加快推進政府治理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著力實現政府立法質量和效率並重並進,增強針對性、及時性、系統性、可操作性,努力使政府治理各方面制度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七)加強重要領域立法。積極推進國家安全、科技創新、公共衛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態文明、防范風險、反壟斷、涉外法治等重要領域立法,健全國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備的法律制度。制定修改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制度。及時跟進研究數字經濟、互聯網金融、人工智能、大數據、雲計算等相關法律制度,抓緊補齊短板,以良法善治保障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

加強規范共同行政行為立法,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修改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改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行政備案條例、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八)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增強政府立法與人大立法的協同性,統籌安排相關聯相配套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工作。聚焦實踐問題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細化精准化水平。完善立法論証評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評估力度,認真論証評估立法項目必要性、可行性。建立健全立法風險防范機制,將風險評估貫穿立法全過程。豐富立法形式,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積極運用新媒體新技術拓寬立法公眾參與渠道,完善立法聽証、民意調查機制。修改法規規章備案條例,推進政府規章層級監督,強化省級政府備案審查職責。推進區域協同立法,強化計劃安排銜接、信息資源共享、聯合調研論証、同步制定修改。

(九)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監督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嚴禁越權發文、嚴控發文數量、嚴格制發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協調機制,防止政出多門、政策效應相互抵消。健全行政規范性文件動態清理工作機制。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推動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全面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明確審核范圍,統一審核標准。嚴格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

四、健全行政決策制度體系,不斷提升行政決策公信力和執行力

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著力實現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嚴格落實、決策質量和效率顯著提高,切實避免因決策失誤產生矛盾糾紛、引發社會風險、造成重大損失。

(十)強化依法決策意識。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要牢固樹立依法決策意識,嚴格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作出決策,確保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作出重大決策前,應當聽取合法性審查機構的意見,注重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或者有關專家的意見。把是否遵守決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決策作為對政府部門黨組(黨委)開展巡視巡察和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開展考核督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防止個人專斷、搞“一言堂”。

(十一)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增強公眾參與實效,提高專家論証質量,充分發揮風險評估功能,確保所有重大行政決策都嚴格履行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程序。推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年度目錄公開制度。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通過舉辦聽証會等形式加大公眾參與力度,深入開展風險評估,認真聽取和反映利益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建立健全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

(十二)加強行政決策執行和評估。完善行政決策執行機制,決策機關應當在決策中明確執行主體、執行時限、執行反饋等內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制度。依法推進決策后評估工作,將決策后評估結果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重大行政決策一經作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

五、健全行政執法工作體系,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著眼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著力實現行政執法水平普遍提升,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執法行為中都能看到風清氣正、從每一項執法決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十三)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權責清晰、運轉順暢、保障有力、廉潔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大力提高執法執行力和公信力。繼續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省(自治區)原則上不設行政執法隊伍,設區市與市轄區原則上隻設一個行政執法層級,縣(市、區、旗)一般實行“局隊合一”體制,鄉鎮(街道)逐步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的改革原則和要求。加強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作執法的組織指揮和統籌協調。在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改革中,健全審批、監管、處罰銜接機制,防止相互脫節。穩步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執法事項下放給基層,堅持依法下放、試點先行,堅持權隨事轉、編隨事轉、錢隨事轉,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建立健全鄉鎮(街道)與上一級相關部門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及協調協作機制。大力推進跨領域跨部門聯合執法,實現違法線索互聯、執法標准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強“兩法銜接”信息平台建設,推進信息共享機制化、案件移送標准和程序規范化。加快制定不同層級行政執法裝備配備標准。

(十四)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加大食品藥品、公共衛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城市管理、交通運輸、金融服務、教育培訓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分領域梳理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開展集中專項整治。對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加強日常監管和執法巡查,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違法風險。建立完善嚴重違法懲罰性賠償和巨額罰款制度、終身禁入機制,讓嚴重違法者付出應有代價。暢通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渠道,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依法予以獎勵和嚴格保護。

(十五)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全面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統一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除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外由省級政府統籌本地區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証件制發、在崗輪訓等工作,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本系統執法人員的專業培訓,完善相關規范標准。統一行政執法案卷、文書基本標准,提高執法案卷、文書規范化水平。完善行政執法文書送達制度。全面落實行政裁量權基准制度,細化量化本地區各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范圍、種類、幅度等並對外公布。全面梳理、規范和精簡執法事項,凡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一律取消。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著力解決涉企現場檢查事項多、頻次高、隨意檢查等問題。按照行政執法類型,制定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全面嚴格落實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提出聽証申請等權利。除有法定依據外,嚴禁地方政府採取要求特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行政機關內部會議紀要不得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十六)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建立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政府要定期發布指導案例。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加強以案釋法。

六、健全突發事件應對體系,依法預防處置重大突發事件

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對突發事件,著力實現越是工作重要、事情緊急越要堅持依法行政,嚴格依法實施應急舉措,在處置重大突發事件中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十七)完善突發事件應對制度。修改突發事件應對法,系統梳理和修改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提高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化規范化水平。健全國家應急預案體系,完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和專項應急預案,以及與之相銜接配套的各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突發事件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恢復重建、調查評估等機制建設。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征收、征用、救助、補償制度,規范相關審批、實施程序和救濟途徑。完善特大城市風險治理機制,增強風險管控能力。健全規范應急處置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機制制度,切實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加快推進突發事件行政手段應用的制度化規范化,規范行政權力邊界。

(十八)提高突發事件依法處置能力。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強化各地區各部門防范化解本地區本領域重大風險責任。推進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強化執法能力建設。強化突發事件依法分級分類施策,增強應急處置的針對性實效性。按照平戰結合原則,完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響應處置程序和協調聯動機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注重提升依法預防突發事件、先期處置和快速反應能力。加強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和危機溝通,完善公共輿情應對機制。依法嚴厲打擊利用突發事件哄抬物價、囤積居奇、造謠滋事、制假售假等擾亂社會秩序行為。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法律法規教育培訓,增強應急處置法治意識。

(十九)引導、規范基層組織和社會力量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完善鄉鎮(街道)、村(社區)應急處置組織體系,推動村(社區)依法參與預防、應對突發事件。明確社會組織、慈善組織、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完善激勵保障措施。健全社會應急力量備案登記、調用補償、保險保障等方面制度。

七、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行政預防調處化解體系,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堅持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基層,著力實現人民群眾權益受到公平對待、尊嚴獲得應有尊重,推動完善信訪、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

(二十)加強行政調解工作。依法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交通損害賠償、治安管理、環境污染、社會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識產權等方面的行政調解,及時妥善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職能部門要規范行政調解范圍和程序,組織做好教育培訓,提升行政調解工作水平。堅持“三調”聯動,推進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有效銜接。

(二十一)有序推進行政裁決工作。發揮行政裁決化解民事糾紛的“分流閥”作用,建立體系健全、渠道暢通、公正便捷、裁訴銜接的裁決機制。推行行政裁決權利告知制度,規范行政裁決程序,推動有關行政機關切實履行行政裁決職責。全面梳理行政裁決事項,明確行政裁決適用范圍,穩妥推進行政裁決改革試點。強化案例指導和業務培訓,提升行政裁決能力。研究推進行政裁決法律制度建設。

(二十二)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整合地方行政復議職責,按照事編匹配、優化節約、按需調劑的原則,合理調配編制資源,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權威、統一高效的行政復議體制。全面推進行政復議規范化、專業化、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健全優化行政復議審理機制。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建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為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提供咨詢意見。建立行政復議決定書以及行政復議意見書、建議書執行監督機制,實現個案監督糾錯與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機結合。全面落實行政復議決定書網上公開制度。

(二十三)加強和規范行政應訴工作。認真執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健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機制,推動訴源治理。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切實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檢察院開展行政訴訟監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訴訟,積極主動履行職責或者糾正違法行為。認真做好司法建議、檢察建議落實和反饋工作。

八、健全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促進行政權力規范透明運行

堅持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著力實現行政決策、執行、組織、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確保對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全覆蓋、無縫隙,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幸福。

(二十四)形成監督合力。堅持將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納入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全局統籌謀劃,突出黨內監督主導地位。推動黨內監督與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積極發揮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統計監督、執法監督、行政復議等監督作用。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對行政機關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嚴格追究法律責任,依規依法給予處分。

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做到依規依紀依法嚴肅問責、規范問責、精准問責、慎重問責,既要防止問責不力,也要防止問責泛化、簡單化。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建立健全擔當作為的激勵和保護機制,切實調動各級特別是基層政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充分支持從實際出發擔當作為、干事創業。

(二十五)加強和規范政府督查工作。縣級以上政府依法組織開展政府督查工作,重點對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上級和本級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督查對象法定職責履行情況、本級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的行政效能開展監督檢查,保障政令暢通,督促提高行政效能、推進廉政建設、健全行政監督制度。積極發揮政府督查的激勵鞭策作用,堅持獎懲並舉,對成效明顯的按規定加大表揚和政策激勵力度,對不作為亂作為的依規依法嚴肅問責。進一步明確政府督查的職責、機構、程序和責任,增強政府督查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

(二十六)加強對行政執法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和能力建設,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監督統籌協調、規范保障、督促指導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縣鄉全覆蓋的比較完善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嚴格按照權責事項清單分解執法職權、確定執法責任。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案卷管理和評查、行政執法機關處理投訴舉報、行政執法考核評議等制度建設。大力整治重點領域行政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執法不嚴格不規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問題,圍繞中心工作部署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專項行動。嚴禁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嚴禁將罰沒收入同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挂鉤。建立並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

(二十七)全面主動落實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開透明贏得人民群眾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做到法定主動公開內容全部公開到位。加強公開制度化、標准化、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務公開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工作質量,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理信息需求。鼓勵開展政府開放日、網絡問政等主題活動,增進與公眾的互動交流。加快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制度。

(二十八)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健全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建立政務誠信監測治理機制,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制度,將違約毀約、拖欠賬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向社會公開。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懲戒力度,重點治理債務融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招商引資等領域的政府失信行為。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設科技保障體系,全面建設數字法治政府

堅持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促進依法行政,著力實現政府治理信息化與法治化深度融合,優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設數字化水平。

(二十九)加快推進信息化平台建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籌建成本地區各級互聯、協同聯動的政務服務平台,實現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到村(社區)網上政務全覆蓋。加快推進政務服務向移動端延伸,實現更多政務服務事項“掌上辦”。分級分類推進新型智慧城市建設,促進城市治理轉型升級。加強政府信息平台建設的統籌規劃,優化整合各類數據、網絡平台,防止重復建設。

建設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公開查詢平台,2022年年底前實現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務院及其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統一公開查詢﹔2023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現本地區現行有效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公開查詢。

(三十)加快推進政務數據有序共享。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進一步明確政務數據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關方的權利和責任,推動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形成高效運行的工作機制,構建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加強政務信息系統優化整合。加快推進身份認証、電子印章、電子証照等統一認定使用,優化政務服務流程。加強對大數據的分析、挖掘、處理和應用,善於運用大數據輔助行政決策、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工作。建立健全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進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規則。在依法保護國家安全、商業秘密、自然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同時,推進政府和公共服務機構數據開放共享,優先推動民生保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等領域政府數據向社會有序開放。

(三十一)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執法。加強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建設,2022年年底前實現各方面監管平台數據的聯通匯聚。積極推進智慧執法,加強信息化技術、裝備的配置和應用。推行行政執法APP掌上執法。探索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解決人少事多的難題。加快建設全國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信息系統,將執法基礎數據、執法程序流轉、執法信息公開等匯聚一體,建立全國行政執法數據庫。

十、加強黨的領導,完善法治政府建設推進機制

黨的領導是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証,必須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發揮各級黨委的領導作用,把法治政府建設擺到工作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

(三十二)加強黨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法治思想,把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到法治政府建設全過程和各方面。各級黨委要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領導職責,安排聽取有關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影響法治政府建設重大問題。各級政府要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設主體責任,謀劃落實好法治政府建設各項任務,主動向黨委報告法治政府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推進本地區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作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進、抓實抓好。各地區黨委法治建設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協調督促推動。

(三十三)完善法治政府建設推進機制。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工作,2025年前實現對地方各級政府督察全覆蓋。扎實做好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創建活動,以創建促提升、以示范帶發展,不斷激發法治政府建設的內生動力。嚴格執行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制度,按時向社會公開。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強化指標引領。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權重,將依法行政情況作為對地方政府、政府部門及其領導干部綜合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十四)全面加強依法行政能力建設。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帶頭遵守執行憲法法律,建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知應會法律法規清單。堅持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隨意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健全領導干部學法用法機制,國務院各部門根據職能開展本部門本系統法治專題培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負責本地區領導干部法治專題培訓,地方各級政府領導班子每年應當舉辦兩期以上法治專題講座。市縣政府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負責人任期內至少接受一次法治專題脫產培訓。加強各部門和市縣政府法治機構建設,優化基層司法所職能定位,保障人員力量、經費等與其職責任務相適應。把法治教育納入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的必訓內容。對在法治政府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加強政府立法能力建設,有計劃組織開展專題培訓,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養和儲備。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在完成政治理論教育和黨性教育學時的基礎上,確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於60學時的業務知識和法律法規培訓。加強行政復議工作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完善管理辦法。加強行政復議能力建設,制定行政復議執業規范。加強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隊伍建設,提升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參與重大決策的能力水平。加強行政裁決工作隊伍建設。

(三十五)加強理論研究和輿論宣傳。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政府理論研究。鼓勵、推動高等法學院校成立法治政府建設高端智庫和研究教育基地。建立法治政府建設評估專家庫,提升評估專業化水平。加大法治政府建設成就經驗宣傳力度,傳播中國政府法治建設的時代強音。

各地區各部門要全面准確貫徹本綱要精神和要求,壓實責任、狠抓落實,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中央依法治國辦要抓好督促落實,確保綱要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

(責編:白宇、趙欣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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