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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

(2021年4月28日)

2021年07月12日05:11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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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石,統籌推進鄉鎮(街道)和城鄉社區治理,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工程。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夯實國家治理根基,現就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增強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力為關鍵,以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和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為重點,以改革創新和制度建設、能力建設為抓手,建立健全基層治理體制機制,推動政府治理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提高基層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

  (二)工作原則。堅持黨對基層治理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基層治理全過程、各方面。堅持全周期管理理念,強化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分層推進、分步實施,向基層放權賦能,減輕基層負擔。堅持共建共治共享,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基層治理共同體。

  (三)主要目標。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建立起黨組織統一領導、政府依法履責、各類組織積極協同、群眾廣泛參與,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基層治理體系,健全常態化管理和應急管理動態銜接的基層治理機制,構建網格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開放共享的基層管理服務平台﹔黨建引領基層治理機制全面完善,基層政權堅強有力,基層群眾自治充滿活力,基層公共服務精准高效,黨的執政基礎更加堅實,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明顯提高。在此基礎上力爭再用10年時間,基本實現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國特色基層治理制度優勢充分展現。

二、完善黨全面領導基層治理制度

  (一)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健全基層治理黨的領導體制。把抓基層、打基礎作為長遠之計和固本之舉,把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領導基層治理的堅強戰斗堡壘,使黨建引領基層治理的作用得到強化和鞏固。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對基層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的統一領導,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健全在基層治理中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的有關制度,涉及基層治理重要事項、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組織研究討論后按程序決定。積極推行村(社區)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居)民委員會主任、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交叉任職。注重把黨組織推薦的優秀人選通過一定程序明確為各類組織負責人,確保依法把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有關要求寫入各類組織章程。創新黨組織設置和活動方式,不斷擴大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持續整頓軟弱渙散基層黨組織。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加強日常監督,持續整治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二)構建黨委領導、黨政統籌、簡約高效的鄉鎮(街道)管理體制。深化基層機構改革,統籌黨政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編制資源,設置綜合性內設機構。除黨中央明確要求實行派駐體制的機構外,縣直部門設在鄉鎮(街道)的機構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繼續實行派駐體制的,要納入鄉鎮(街道)統一指揮協調。

  (三)完善黨建引領的社會參與制度。堅持黨建帶群建,更好履行組織、宣傳、凝聚、服務群眾職責。統籌基層黨組織和群團組織資源配置,支持群團組織承擔公共服務職能。培育扶持基層公益性、服務性、互助性社會組織。支持黨組織健全、管理規范的社會組織優先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服務項目。搭建區域化黨建平台,推行機關企事業單位與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聯建共建,組織黨員、干部下沉參與基層治理、有效服務群眾。

三、加強基層政權治理能力建設

  (一)增強鄉鎮(街道)行政執行能力。加強鄉鎮(街道)黨(工)委對基層政權建設的領導。依法賦予鄉鎮(街道)綜合管理權、統籌協調權和應急處置權,強化其對涉及本區域重大決策、重大規劃、重大項目的參與權和建議權。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依法賦予鄉鎮(街道)行政執法權,整合現有執法力量和資源。推行鄉鎮(街道)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優化鄉鎮(街道)行政區劃設置,確保管理服務有效覆蓋常住人口。

  (二)增強鄉鎮(街道)為民服務能力。市、縣級政府要規范鄉鎮(街道)政務服務、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等事項,將直接面向群眾、鄉鎮(街道)能夠承接的服務事項依法下放。鄉鎮要圍繞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等任務,做好農業產業發展、人居環境建設及留守兒童、留守婦女、留守老人關愛服務等工作。街道要做好市政市容管理、物業管理、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社會組織培育引導等工作。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鄉村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優化鄉鎮(街道)政務服務流程,全面推進一窗式受理、一站式辦理,加快推行市域通辦,逐步推行跨區域辦理。

  (三)增強鄉鎮(街道)議事協商能力。完善基層民主協商制度,縣級黨委和政府圍繞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確定鄉鎮(街道)協商重點,由鄉鎮(街道)黨(工)委主導開展議事協商,完善座談會、聽証會等協商方式,注重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作用。探索建立社會公眾列席鄉鎮(街道)有關會議制度。

  (四)增強鄉鎮(街道)應急管理能力。強化鄉鎮(街道)屬地責任和相應職權,構建多方參與的社會動員響應體系。健全基層應急管理組織體系,細化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做好風險研判、預警、應對等工作。建立統一指揮的應急管理隊伍,加強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市、縣級政府要指導鄉鎮(街道)做好應急准備工作,強化應急狀態下對鄉鎮(街道)人、財、物支持。

  (五)增強鄉鎮(街道)平安建設能力。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加強鄉鎮(街道)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發揮其整合社會治理資源、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的平台作用。完善基層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健全防范涉黑涉惡長效機制。健全鄉鎮(街道)矛盾糾紛一站式、多元化解決機制和心理疏導服務機制。

四、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一)加強村(居)民委員會規范化建設。堅持黨組織領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制度,建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備案制度,加強集體資產管理。規范撤銷村民委員會改設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條件和程序,合理確定村(社區)規模,不盲目求大。發揮村(居)民委員會下設的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作用,村民委員會應設婦女和兒童工作等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可增設環境和物業管理等委員會,並做好相關工作。完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履職承諾和述職制度。

  (二)健全村(居)民自治機制。強化黨組織領導把關作用,規范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全面落實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資格聯審機制,堅決防止政治上的兩面人,受過刑事處罰、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惡及涉及宗族惡勢力等問題人員,非法宗教與邪教的組織者、實施者、參與者等進入村(社區)“兩委”班子。在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廣泛實行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拓寬群眾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渠道。聚焦群眾關心的民生實事和重要事項,定期開展民主協商。完善黨務、村(居)務、財務公開制度,及時公開權力事項,接受群眾監督。強化基層紀檢監察組織與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的溝通協作、有效銜接,形成監督合力。

  (三)增強村(社區)組織動員能力。健全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聯系群眾機制,經常性開展入戶走訪。加強群防群治、聯防聯治機制建設,完善應急預案。在應急狀態下,由村(社區)“兩委”統籌調配本區域各類資源和力量,組織開展應急工作。改進網格化管理服務,依托村(社區)統一劃分綜合網格,明確網格管理服務事項。

  (四)優化村(社區)服務格局。市、縣級政府要規范村(社區)公共服務和代辦政務服務事項,由基層黨組織主導整合資源為群眾提供服務。推進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依托其開展就業、養老、醫療、托幼等服務,加強對困難群體和特殊人群關愛照護,做好傳染病、慢性病防控等工作。加強綜合服務、兜底服務能力建設。完善支持社區服務業發展政策,採取項目示范等方式,實施政府購買社區服務,鼓勵社區服務機構與市場主體、社會力量合作。開展“新時代新社區新生活”服務質量提升活動,推進社區服務標准化。

五、推進基層法治和德治建設

  (一)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建設。提升基層黨員、干部法治素養,引導群眾積極參與、依法支持和配合基層治理。完善基層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和規范村(居)法律顧問工作。鄉鎮(街道)指導村(社區)依法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健全備案和履行機制,確保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

  (二)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培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健全村(社區)道德評議機制,開展道德模范評選表彰活動,注重發揮家庭家教家風在基層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組織開展科學常識、衛生防疫知識、應急知識普及和誠信宣傳教育,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遏制各類陳規陋習,抵制封建迷信活動。

  (三)發展公益慈善事業。完善社會力量參與基層治理激勵政策,創新社區與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願者、社會慈善資源的聯動機制,支持建立鄉鎮(街道)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機制和設立社區基金會等協作載體,吸納社會力量參加基層應急救援。完善基層志願服務制度,大力開展鄰裡互助服務和互動交流活動,更好滿足群眾需求。

六、加強基層智慧治理能力建設

  (一)做好規劃建設。市、縣級政府要將鄉鎮(街道)、村(社區)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統籌推進智慧城市、智慧社區基礎設施、系統平台和應用終端建設,強化系統集成、數據融合和網絡安全保障。健全基層智慧治理標准體系,推廣智能感知等技術。

  (二)整合數據資源。實施“互聯網+基層治理”行動,完善鄉鎮(街道)、村(社區)地理信息等基礎數據,共建全國基層治理數據庫,推動基層治理數據資源共享,根據需要向基層開放使用。完善鄉鎮(街道)與部門政務信息系統數據資源共享交換機制。推進村(社區)數據資源建設,實行村(社區)數據綜合採集,實現一次採集、多方利用。

  (三)拓展應用場景。加快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建設,推動各地政務服務平台向鄉鎮(街道)延伸,建設開發智慧社區信息系統和簡便應用軟件,提高基層治理數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政策宣傳、民情溝通、便民服務效能,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充分考慮老年人習慣,推行適老化和無障礙信息服務,保留必要的線下辦事服務渠道。

七、加強組織保障

  (一)壓實各級黨委和政府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基層治理的組織領導,完善議事協調機制,強化統籌協調,定期研究基層治理工作,整體謀劃城鄉社區建設、治理和服務,及時幫助基層解決困難和問題。加強對基層治理工作成效的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市、縣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以及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市、縣級黨委和政府要發揮一線指揮部作用,鄉鎮(街道)要提高抓落實能力。組織、政法、民政等部門要及時向黨委和政府提出政策建議。

  (二)改進基層考核評價。市、縣級黨委和政府要規范鄉鎮(街道)、村(社區)權責事項,並為權責事項以外委托工作提供相應支持。未經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各職能部門不得將自身權責事項派交鄉鎮(街道)、村(社區)承擔。完善考核評價體系和激勵辦法,加強對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綜合考核,嚴格控制考核總量和頻次。統籌規范面向基層的督查檢查,清理規范工作台賬、報表以及“一票否決”、簽訂責任狀、出具証明事項、創建示范等項目,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做好容錯糾錯工作,保護基層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三)保障基層治理投入。完善鄉鎮(街道)經費保障機制,進一步深化鄉鎮(街道)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編制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將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優化以黨群服務中心為基本陣地的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布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明確鄉鎮(街道)、村(社區)的辦公、服務、活動、應急等功能面積標准,按照有關規定採取盤活現有資源或新建等方式,支持建設完善基層陣地。

  (四)加強基層治理隊伍建設。充實基層治理骨干力量,加強基層黨務工作者隊伍建設。各級黨委要專門制定培養規劃,探索建立基層干部分級培訓制度,建好用好城鄉基層干部培訓基地和在線培訓平台,加強對基層治理人才的培養使用。推進編制資源向鄉鎮(街道)傾斜,鼓勵從上往下跨層級調劑使用行政和事業編制。嚴格執行鄉鎮(街道)干部任期調整、最低服務年限等規定,落實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鄉鎮工作補貼政策。建立健全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后備人才庫,實行村(社區)黨組織書記縣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管理。研究制定加強城鄉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政策措施,市、縣級政府要綜合考慮服務居民數量等因素制定社區工作者配備標准﹔健全社區工作者職業體系,建立崗位薪酬制度並完善動態調整機制,落實社會保險待遇,探索將專職網格員納入社區工作者管理。加強城鄉社區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引導高校畢業生等從事社區工作。

  (五)推進基層治理創新。加快基層治理研究基地和智庫建設,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層治理理論研究。以市(地、州、盟)為單位開展基層治理示范工作,加強基層治理平台建設,鼓勵基層治理改革創新。認真總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補齊補足社區防控短板,切實鞏固社區防控陣地。完善基層治理法律法規,適時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研究制定社區服務條例。

  (六)營造基層治理良好氛圍。選樹表彰基層治理先進典型,推動創建全國和諧社區。做好基層治理調查統計工作,建立基層治理群眾滿意度調查制度。組織開展基層治理專題宣傳。

  (新華社北京7月11日電)


  《 人民日報 》( 2021年07月12日 01 版)

(責編:岳弘彬、郝江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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