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13日電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准入管理是補齊監管短板、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於規范市場秩序,防范化解風險,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堅持金融業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原則,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決定》明確,在我國境內的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具有規定情形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決定》從注冊資本,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補充資本能力,以及組織機構和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等方面對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明確的准入要求。
《決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變更名稱、住所、注冊資本、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資控股其他金融機構,增加或者減少對所控股金融機構的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導致控制權變更或者喪失,分立、合並、解散或者破產,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
《決定》明確,已具有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應當自《決定》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決定》提出,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決定》制定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條件、程序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可以採取相關審慎性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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