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制霸座搶方向盤行為 明確“自助行為”制度
民法典合同編、侵權責任編二審亮點多

12月23日,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侵權責任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二審。草案中對危害運輸安全行為、“自助行為”制度等作出新規定,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
規制危害運輸安全行為
今年,重慶萬州一起公交車墜江事故令人心痛,然而類似的搶奪方向盤、干擾駕駛員的事件卻接連上演﹔飛機、高鐵上,不聽勸阻一意孤行的“霸座哥”“霸座姐”頻現……客運合同領域近年來出現不少這樣的新問題﹔另一方面,也存在著因承運人履行安全運輸義務不到位導致時常發生安全事故的情形。希望從法律層面規制危害運輸安全行為的呼聲日益高漲。
合同編草案二審稿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承運。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條件運輸旅客。
草案還規定,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常運輸的特殊情況和重要事由,承運人應當及時告知旅客並採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更好保護和規范業主權利
物業服務合同是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類合同,圍繞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發生的各類糾紛屢見不鮮。針對這一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合同編草案二審稿進行了進一步完善。
為了更好保護業主的知情權,便於業主對物業服務事項予以監督,草案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公布服務信息。
此外,為了進一步規范業主的單方解除權,草案二審稿將一審稿中“業主依法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規定修改為“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
自願參加危險性活動應“自甘風險”
參加馬拉鬆、攀岩等體育活動,卻在比賽中因自身健康原因受傷、暈倒甚至猝死,活動主辦方是否應該負責?在這類事件中,傷害由誰承擔責任經常產生糾紛。
對此,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明確了“自甘風險”原則:自願參加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他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他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對於活動組織者,草案規定其就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侵權責任。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確立“自甘風險”原則,對於明確學校等機構正常開展此類活動的責任界限是有利的。
明確規定“自助行為”制度
有客人在飯店用餐后拒絕付款打算“逃單”,店家有沒有權利在報警之前暫時扣留該客人?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來不及請求國家機關保護的情況下,自己採取措施保護權益反被他人起訴侵權的案例時有發生。一些地方、部門、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應建議借鑒國外立法例,明確規定“自助行為”制度。
對此,侵權責任編草案增加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務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實施前款行為后,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自助行為”制度賦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的自我保護權利,是對國家機關保護的有益補充﹔明確規定“自助行為”制度,對保護自然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具有現實意義,也有利於對這種行為進行規范。
泄露患者信息,損害與否都擔責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露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編草案一審稿這樣規定。
在一審過程中,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漏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擅自公開患者病歷資料,是一種較為嚴重的侵權行為,有可能對患者的生活、工作和學習造成重大影響。為遏制這種行為,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無論該行為對患者是否造成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草案二審稿採納了上述意見,刪去該條規定中的“造成患者損害”。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