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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全面實施海洋伏季休漁制度——

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改革開放40年·40個“第一”)

本報記者  高雲才
2018年12月08日04:05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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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緩解上世紀80年代以來由於捕撈強度過大對海洋漁業資源造成的巨大壓力,有效養護和合理利用海洋漁業資源,促進海洋漁業的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同意,原農業部決定自1995年起全面實施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從1995年開始,我國東、黃、渤海海域第一次迎來了全面伏季休漁,標志著漁業發展方式發生根本性變革。

  根據規定,1995年—1997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在北緯35度以北禁止底拖網作業,在北緯35度至北緯27度禁止拖網和帆張網作業。同時,福建省規定,裝機183.75千瓦以下動力漁船在北緯27度至北緯24度30分禁止底拖網漁船作業。

  在認真總結以往休漁管理經驗的基礎上,海洋伏季休漁范圍擴展到南海海域。1999年,根據原農業部的決定,南海海域從6月1日零時起首次實行伏季休漁,休漁時間為兩個月。2017年,被外界評價為自中國休漁制度實施22年來的“最嚴”休漁制度開始施行。

  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實施以來,得到了較為全面有效的執行,休漁海域、時間和作業類型得到不斷擴大,各項保護管理措施得到不斷健全。目前我國休漁海域覆蓋了渤海、黃海、東海、南海等我國管轄的全部4個海區,休漁時間從最初的兩個月延長到三個半月至四個半月,每年參加休漁的捕撈漁船超過10萬艘,休漁漁民達上百萬人,涉及沿海11個省(區、市)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是我國迄今為止在漁業資源保護方面覆蓋面最廣、影響面最大、涉及漁船漁民最多、管理任務最重的一項保護管理措施。

  1995年至2018年,我國的伏季休漁制度經過13次調整完善。現行的伏季休漁制度休漁類型為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

  實踐証明,海洋伏季休漁制度是一項群眾擁護、管理嚴格、效果明顯、實施成功的漁業資源保護管理制度,符合我國國情,得到了社會各界及廣大漁民的理解和支持,取得了良好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並產生了積極的國際反響。


  《 人民日報 》( 2018年12月08日 04 版)
(責編:馬昌、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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