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探索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干部干事創業
為敢想者“開綠燈” 為敢干者“兜住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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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最早的個別縣市先行先試,到部分州市出台規定、案例逐漸積累、研究制定省級制度性文件,雲南省探索建立完善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干部改革創新、干事創業的制度已近兩年。如何遏制“為官不為”苗頭,避免少數干部“為了不出錯,寧可不干活”?請看雲南的探索。
2017年年末,雲南澄江縣委組織部收到“澄江縣鼓勵保護干部干事創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一紙函告,縣內九名被處分的科級干部被“容錯免責”,這也意味著之前的“過錯”將不會影響他們當年的年終考核和未來的提拔。而算上年中被免責的洪丕彥,澄江縣被“容錯免責”的干部達到十人。
公車停在了家門口被舉報,為何當事人沒受紀律處分?
公車私用,有圖有真相,誰知玉溪市澄江縣路居鎮民政辦主任洪丕彥卻直呼冤枉。
夜裡把噴涂著“民政救災”的公車停到了自家門口,事情被群眾拍照舉報到中紀委,雲南省紀委下單督辦。“當時按了80多個手印,接受調查直到凌晨4點。”
如果被定性為公車私用,洪丕彥可能面臨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不僅無法提拔,連當年評優資格和績效獎金也將被取消。
“主觀上沒有辦私事的目的,客觀上當天我沒開公車,並且還有鎮裡的應急文件做依據,搞不懂我為啥就成了被調查對象!”洪丕彥介紹,當時澄江縣尚未進行公車改革,有的村小組單程就要半個小時車程,如果每次都開私車前往,“自己那點工資差不多都得搭上”。
洪丕彥口中的應急,是落實殯葬改革。不願火化堅持土葬、大操大辦喪事、一場喪事花個三五萬,玉溪群眾有苦難言卻又深陷其中。2015年開始,玉溪市推行殯葬改革。由於一旦下葬后再強行送往火葬場容易激化矛盾,當地要求基層民政干部24小時要處於在崗狀態。
為了落實殯葬改革的相關規定,路居鎮專門開會制定應急反應文件,要求民政辦主任要一天24小時人不離車,以便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跟蹤遺體火化直到公墓安葬。2016年元旦放假期間,洪丕彥將噴涂“民政救災”標識的公車停在了家門口,沒想到卻被群眾舉報到了中紀委。
洪丕彥喊冤,路居鎮黨委政府也出面解釋。“節假日公車集中統一停放是原則規定,但人不離車更有利於殯葬改革落地。如何處理,對我們紀委也是很大的考驗。”澄江縣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付俊東說。
“出於公心,又有集體決策,能否免責?”抱著試試看的心態,洪丕彥向澄江縣紀委、組織部門提出申請。
“殯葬改革期間,洪丕彥實際上是24小時隨時待命,盡管時間上是節假日但也可以視作在崗狀態。作為干部管理部門,既要嚴管也應厚愛,從而保護干部勤勉盡責、干事創業的積極性。”澄江縣委組織部部長宋成杰說。
很快,調查結果出爐,經過調取周邊錄像,確認洪丕彥確實沒有公車私用。洪丕彥也因此成為玉溪市首個被容錯免責的干部。
連續三任干部被處分的崗位,終於迎來了“新官”
“我可以干這活,但別讓我簽這個字。”由於澄江縣住建局連續三任規劃科科長沒謀私利便背上了處分,別人眼裡的香餑餑,卻成了燙手山芋,長期空缺。
撫仙湖畔的澄江縣,環保要求嚴,但凡動工基本都要去住建局規劃科報批。“一度誰當規劃科長誰被追責。”澄江縣住建局副局長張濤說。
由於科長長期空缺,規劃科的工作各個科室負責人輪流做,相關審批由住建局副局長、局長直接簽字。由於沒有專人負責,住建局規劃科審批效率低下,常被投訴。
隨著容錯機制出台,去年5月,瞿兵走馬上任。“不少項目都是省市重點項目,又已經通過了規委會討論,我隻要按照相關規定放心審批簽字就行。”
“以往沒土地証就拖著不批,現在憑借土地出讓合同和土地劃撥決定書可以預審批,大大提高了項目審批進度。要在以前可不敢這麼辦。”瞿兵說。
按照澄江縣容錯免責相關規定,經確定予以免責的單位和個人,可在黨風廉政建設考核中免予扣分,不作為干部提拔任用廉政審查中不得提拔的依據,在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中減少或免予扣分,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追責和效能問責,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黨政紀責任。
“不勇於改革創新,難免錯過發展機遇。”宋成杰表示,深化改革過程中,由於部分工作並沒有明文規定,難免出現改革實踐者干得越多,出錯可能越大的情況。
玉溪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張紹東表示,“組織部門就該為敢於擔當者擔當,隻有調動起了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才能促進全面深化改革。”
“改革允許失敗,但不允許觀望,對主觀善意、客觀失誤的干部寬容相待,不讓他們受委屈、背包袱,才能使敢想敢干、敢闖敢試成為昆明干部的鮮明特質。”昆明市委組織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應該客觀看待和正確處理干部在干事創業中出現的問題,為敢想的干部“開綠燈”,為敢干的干部“兜住底”。
昆明市官渡區紀委副書記黃昌順表示,容錯機制不是出於偏袒或護短,更不是無目的、無原則、無根據的包庇和縱容,而是保護大膽創新、銳意進取的干部,激勵黨員干部勇於擔當,更好地化解工作實際中潛在的問題和矛盾。
嚴格界定免責范圍,防止容錯機制走樣
哪些情形可以容錯免責?記者採訪發現,各地規定並不一致。
玉溪市規定:“按相關規定經過集體研究、民主決策、陽光運行且有相關書面文字記錄的﹔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規、紀律規矩修改,經驗不足首次出現失誤,分工調整崗位致使工作推進不力等原因導致的失誤錯誤,沒有為個人、他人謀取私利,沒有為單位或小團體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等十種情形屬於免責范圍。
羅平縣紀委書記侯開苑則表示,除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外,在處置突發事件或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因主動攬責涉險、積極擔當作為出現失誤的﹔在化解矛盾焦點、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因勇於破除障礙、觸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一定負面影響的等十種情形也可以作容錯認定。
昆明市則進一步將“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維護大局、主動放棄部門或局部利益而引發內部矛盾或不滿的”等14種情形作為可容之錯,同時明確“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和政治影響的”等8種情形不得容錯。此外,昆明市明確,紀委要堅持原則底線,嚴格執紀監督,准確把握政策界限,正確處理容錯和問責的關系,做到既鼓勵創新、寬容失誤,又防止紀律“鬆綁”、作風“減壓”。
大理州紀委副書記趙新光說:“‘容錯’要有度,干部不反思、不糾錯,打著干事創業的旗號重復犯錯,還是要被追責。大理州就規定:‘符合容錯糾錯情形,但重復出現失誤或過錯的,不得從輕、減輕或免予責任追究。’”
付俊東坦言,盡管有了具體規定,但是否屬於容錯的情形仍然需要具體把握。“建議更高層面出台相關規定﹔此外,嚴格認定程序也有助於防止容錯機制走樣。”
張紹東表示,目前容錯機制在一些地方有探索,規定的情形可能有差異,但並非沒有共識。“關鍵還是回到‘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這‘三個區分’上來。”
《 人民日報 》( 2018年01月31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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