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回應全國農村留守兒童數量規模變化

2016年11月09日20:08  來源:人民網-時政頻道
 

人民網北京11月9日電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今年3月底以來,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在全國范圍內聯合開展了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圍繞社會關心的問題,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之前有研究報告推算全國農村留守兒童有6102萬。這次摸排出來農村留守兒童數量是902萬,哪些因素造成農村留守兒童數量規模的變化?

答: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堅強領導下,各地高度重視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尤其是隨著新型城鎮化建設、扶貧攻堅、戶籍制度改革、隨遷子女就地入學、返鄉創業等系列政策和工作的有效實施,為減少農村留守兒童數量創造了有利條件,這是數量變化的主要原因。此外,在留守兒童定義方面也有所區別。之前對留守兒童的定義是“父母一方外出務工、不滿十八周歲”,這次,國務院《意見》將留守兒童定義為“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不滿十六周歲”,主要是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等有關規定,這既符合法律精神,也更符合中國國情。

問:我國農村留守兒童地域分布呈現哪些特點?哪些省份農村留守兒童數量較多?

答:從范圍看,東部省份農村留守兒童87萬,佔全國總數的9.65%﹔中部省份農村留守兒童463萬,佔全國總數的51.33%﹔西部省份352萬,佔全國總數的39.02%。

從省份來看,江西、四川、貴州、安徽、河南、湖南和湖北等省的農村留守兒童數量都在70萬以上。

問:為什麼這次摸排從“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的角度界定留守兒童?為什麼將留守兒童年齡界定為十六周歲以下?

答:《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勞動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因此,將農村留守兒童界定為十六周歲以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另外,我國《民法通則》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現實中,父母一方外出務工而另一方隻要具備監護能力,是能夠履行監護責任、照料好未成年子女的,因此從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的角度界定留守兒童,也是符合法律規定和中國國情的。

問:農村留守兒童狀況可能會不斷變化,並非是一成不變地留守,針對這種情況准備採取什麼措施?

答:兒童留守狀況及其基本信息確實是動態變化的。在全面摸排的基礎上,民政部將會同教育部、公安部督促指導各地通過定期走訪、重點核查等方式,及時監測和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動態變化及其基本信息,定期更新報送農村留守兒童信息。下一步,民政部將爭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開發建設包括農村留守兒童在內的未成年人保護信息系統,為各地採集、錄入、更新、上報動態信息提供技術手段和工作平台。

問:為什麼“合力監護、相伴成長”專項行動重點強調家庭監護責任?

答:我國《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父母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這次摸排過程中,我們發現家庭監護缺失這個問題比較突出,個別外出務工父母缺乏監護責任意識,任由年幼的未成年子女獨自生活,較少回家看望或保持親情溝通,甚至常年不與留守子女聯系,嚴重影響了農村留守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很難兜住留守兒童安全底線。國務院《意見》對外出務工父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鄉鎮(街道)和村(居)委會加強監護監督和指導,要求公安等有關機關依法勸誡制止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行為,依法追究失職父母法律責任。下一步,民政部將會同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門,全力推動“合力監護、相伴成長”專項行動,總結推廣貴州、重慶、江西等地加強家庭監護監督、指導和干預的做法和經驗,指導各地加大工作力度,幫助外出務工父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

(責編:曹昆、張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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