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執行難”全面宣戰
“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破除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藩籬。” 3月13日,人民大會堂,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高法工作報告,向執行難全面宣戰。
會場爆發出經久不息的掌聲,這是對2800余名全國人大代表的承諾,更是對全國13億人民作出的庄嚴承諾。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執行工作,是這一道防線上的最后一環。有人稱,“蜀道難難於上青天,執行難難於攀蜀道”。
改革開放30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利益格局的多元化,社會矛盾激增,大量的訴訟案件涌入人民法院並進入執行程序,執行積案“案台高筑”現象非常嚴峻,一些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實際有效執行,無形中助長了惡意逃債的不良社會風氣,司法裁判的權威和司法公信力遭受貶損。
近年來,特別是2013年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在黨委領導、人大監督和社會各界支持下,緊緊圍繞“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以執行工作信息化建設為抓手,全面強化各項執行工作,在解決執行難方面不斷取得新進展、新突破:
——執行信息化突飛猛進。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開通網絡執行查控體系,目前已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交通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証監會等部門對接,實現了11類17項信息的查詢,與600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了網絡對接,可以在全國22萬個銀行營業網點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控。
——信用懲戒機制大顯神威。人民法院不斷拓展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信用懲戒的范圍和深度,最大限度擠壓失信被執行人生存和活動空間,截止到目前,已向社會公眾發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340余萬例,有關部門共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列車78.24萬人次、乘坐飛機388.7萬人次,10%以上的失信被執行人懾於威力自動履行義務。
——執行機制不斷改革創新。在加大集中查詢財產力度、通過強化責任追究推進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的同時,許多法院還採取委托審計調查、發放律師調查令、建立懸賞舉報制度、推行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等措施,為執行機制改革創新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切實解決執行難,依法保証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切實解決執行難”被列為全面依法治國的目標任務之一。隨著法治建設的推進,人民群眾法治意識明顯增強,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法律義務的自覺性、主動性不斷提升,“基本解決執行難”具備了現實基礎。
狹路相逢勇者勝,勇者相逢智者勝。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解決執行難,首先要正確認識執行難。執行難問題成因復雜。對於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無論採取什麼執行措施都不可能執行到位,這在任何國家、任何時期都是一樣的,這是當事人面臨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要依靠全社會力量從源頭上進行綜合治理。人民法院所要解決的執行難主要是指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主要表現為被執行人以各種手段規避執行、抗拒執行或外界干預執行等現象,以及人民法院自身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甚至亂執行等執行不力、執行失范情形。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就是要採取堅強有力的措施,確保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全部或絕大部分得到及時有效執行。
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如何算基本解決?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四個基本”的目標: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和外界干預執行現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的情形基本消除﹔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標准和實質標准把握不嚴、恢復執行等相關配套機制應用不暢的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基本執行完畢,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滿意度顯著提升,人民法院執行權威有效樹立、司法公信力進一步增強。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解決執行難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必須整體布局、有序推進:強化財產調查手段,完善網絡查控系統,是解決執行難的前提﹔加大規避抗拒執行行為制裁力度,是解決執行難的有力保障﹔強化執行監督、規范執行行為,提高隊伍整體戰斗力,是解決執行難的組織基礎﹔促進誠信機制建設、優化外部環境,是解決執行難的必要條件。解決執行難,要堅持標本兼治,注重長遠發展,要通過堅決有力的治標措施,推動執行效率穩步提升,同時要著眼長遠,積極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和破產、保險、救助等制度完善,謀劃解決執行難的長效治本之策。
《 人民日報 》( 2016年04月27日 18 版)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