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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續期問題應盡快制定統一規定(問政)

——訪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

本報記者 徐 雋
2016年04月27日04:26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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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溫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居民需要再繳納30萬元才能“續期”的消息引發人們對土地使用權期限的關注。

  我國物權法第149條第一款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該規定制定的背景和過程是什麼,續期是否需要審批,是否需要再次繳費?記者採訪了參與物權法起草的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

  記者:物權法起草時,您作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參與了第149條的反復討論。制定這條規定的背景和過程是怎樣的?

  王利明:物權法最初幾稿並沒有規定自動續期,但全國人大法律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后來組織的調研中發現:我國沿海一些城市土地使用權改革比較早,最初土地批租的期限比較短,有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都已快到期。當時《城鎮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權証,並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許多地方提出,到期之后,是否會影響到房屋所有權的保護?於是法律委組織了專門的討論,並在物權法向全社會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目前這一規定。

  記者: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是否需要報政府部門批准?

  王利明:所謂自動續期,就是指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以后,不需要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就可以自動延長。就住宅建設用地來說,到期之后,要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辦理延長手續,操作起來確有困難和不便之處。因為現代社會,房屋所有權大多採取建筑物區分所有的方式,小區內部的住戶眾多,難以都到政府部門辦理延長手續。尤其是,如果申請辦理延長手續,而無法獲得批准,其房屋所有權就無法獲得保護,這也是老百姓特別擔憂的問題。因而,物權法規定自動續期,實際上就許可了其自動延長。另外,自動續期還可以避免因申請審批等環節而產生的費用和成本。

  記者: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是否收費的問題,物權法立法是什麼態度?

  王利明:在討論過程中,對於是不是自動續期,大家的意見比較一致,沒有太大分歧,分歧主要在於自動續期要不要收費,爭論很激烈。

  但后來法律委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提出,收費問題以后再規定,所以該條確實回避了這一問題。物權法最終並未對此作出規定。這主要是因為該問題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對待,畢竟當時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的情況還很少,問題還不突出,還有時間對此問題做進一步深入研究,然后在此基礎上做出合理規定。

  記者:一些地方政府正在研究制定關於續期收費問題的文件,究竟如何做,應該由哪裡說了算?

  王利明:關於收費的問題,涉及老百姓基本財產權,屬於基本民事法律的內容,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相關規定,或者授權國務院做出相關規定。這一全國統一的規定應該盡快制定,不能各地自行其是。

  需要指出的是,物權法第149條的立法目的是保護老百姓的居住權、財產權。即便立法機關制定全國統一的續期收費規定,也不應把收費標准制定過高,更不能與出讓等同。如果老百姓交不起續期費用,就相當於變相剝奪了老百姓的財產權,不能體現立法本意。


  《 人民日報 》( 2016年04月27日 17 版)
(責編: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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