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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手中剩余種子怎麼賣?(新《種子法》問答①)

解答人:全國人大農委種子法修改工作小組副組長 張福貴
2016年01月24日03:4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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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最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旨在建立現代種業制度,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種業安全、生態安全,保護農民權益,推進農業現代化。調整對象涉及育種、繁種、用種、經營、管理、執法六大主體,涵蓋科研、生產、流通、進出口、種質資源保護和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六大領域。本報約請全國人大新《種子法》修改工作小組成員對社會特別是廣大農民和農村工作者普遍感興趣的有關問題做了解答。

  最新《種子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的,可以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証。

  針對這一條,一是對“農民個人”應理解為限於自己承包的責任田,對流轉耕地的大戶、家庭農場和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予以禁止。二是應限於“有剩余的”,也即剩余的量不應超過自用的種子,否則就不是剩余的。三是限於“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也就是不應超出本村或本鄉鎮的范圍。四是對接受委托從事雜交種等授權品種制種的農民自留種,僅限自用,不得銷售、串換或變相銷售。因此,對已申請過新品種保護,但新品種權保護期限已屆滿或新品種權保護期限已終止或宣告新品種權無效的種子,或者是公共的常規種子,或者是從未申請過新品種保護的傳統的種子,農民個人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有少量剩余的,可以在當地集貿市場出售、串換。

  總之,在種子法的實施工作中,對本條的貫徹執行不應與本法其他相關條文的規定構成沖突或矛盾,農民銷售剩余的種子不應損害或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故意或者惡意鑽法律空子,或者變相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影響正常的種子市場秩序的,應當予以堅決取締和打擊,依法予以處理。


  《 人民日報 》( 2016年01月24日 11 版)
(責編: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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