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印發意見,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
行政案件受案審查 原則上不超24小時

報案不接,怎麼辦?即便是接案了,公安機關不及時受案立案,或者違法受案立案,又該怎麼辦?日前,公安部印發《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記者就公眾關注的問題,採訪了公安部法制局負責人。
據介紹,受案立案工作是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懲治違法犯罪的初始和必經環節,沒有如實和及時受案立案,就談不上依法辦案。當前改革的總體思路是,保持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分別接報案並即受、即立、即辦的現行模式,改進和加強對受案立案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托信息化手段,對接報案、受案立案進行全要素、全流程網上記載,實現對各部門受案立案工作的實時監控管理和及時糾錯。《意見》規定,對於報案不接、接報案后不登記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處,越權管轄、違法受案立案、插手經濟糾紛,以及虛報接報案和受案立案統計數據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取消發案數、破案率等不合理考評指標
針對有案不接、接報案后不依法受案立案的不作為問題,《意見》要求健全接報案登記制。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范圍的接報案,都必須接受。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須網上登記。對群眾上門報案的,要當場進行登記,當場接受材料,當場出具回執。
針對違法受案立案的亂作為問題,《意見》明確各級公安法制部門對經濟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問題、有爭議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進行事前審核監督。
此外,針對不如實受案立案的問題,《意見》提出改進考評機制,堅決取消發案數、破案率等影響依法如實受案立案的不科學、不合理考評指標,增加案件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接報案、受案立案工作滿意度的評價比重。《意見》明確規定了緊急情況處置優先的原則,對於不法侵害正在發生以及其他情況緊急的案件,應當立即派出警力趕赴違法犯罪現場進行緊急處置。處置完畢后,應當在24小時內完成接報案登記,並向報案人出具報案回執。
明確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即立即辦不拖延
一直以來,群眾報案后,大多希望公安機關能夠及時受案立案。可是,現行法律法規對行政案件受案和刑事案件立案的審查期限沒有作出統一規定,一些地方確實存在不及時受案立案的情況。
針對這種接案后不及時受案立案的慢作為問題,以及對需要查証線索才能確定是否受案立案的,《意見》明確規定了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對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各辦案警種、部門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拖延。
《意見》規定,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証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需要說明的是,決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証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案立案處理。
重復報案不再受理,虛假報案追究責任
目前,許多地方公安機關已經實現案件統一編號和網上查詢案件進展情況,報案回執上會有案件查詢代碼、查詢網址或者電話。報案人和其他案件當事人可以通過公安機關政務網站、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互聯網平台和移動終端,以及在公安機關及派出所設置的電腦信息終端,自助查詢接報案、受案立案及案件辦理情況。
報案權被濫用,使有限的警力資源浪費在處理無效警情上,使沒有違法的人正常生活受到干擾。《意見》規定,對明顯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報案事項,應當立即告知報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對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報案人作出解釋,不再重復接報案登記。
對於故意報假警、報假案,擾亂公安機關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也將依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 人民日報 》( 2015年12月30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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