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系統聯合10多個省直部門,在協調對接中精簡証明事項
化解“証明難題”,吉林這樣做(關注改革“最后一公裡”)
“清理証明,關鍵要解決誰要、該不該要的問題。”吉林省公安廳副廳長孫正說,吉林省公安廳、教育廳、民政廳等11個省直部門緊密聯動,共同磋商出具証明的依據,探索建立信息交換機制,給不該要的証明“除根”。吉林省公安派出所常年“被要求”開具的証明有51種,在這次清理規范中他們一次性“砍掉”42種,隻保留9種,總量減少了82%。
停開的証明,一律不能再索要
據統計,2012年至2014年,吉林全省公安派出所每年出具証明數量分別約為18萬份、19萬份、20萬份,呈逐年遞增的趨勢。
派出所以前都“被要求”開哪些証明?吉林省相關部門對此進行了梳理,結果顯示各類証明多達51種,要求証明“我是我”“婚前未結婚”“自己還活著”等循環、重復証明屢見不鮮。
吉林省相關部門追根溯源,調查發現,給派出所提出証明要求的涉及法院、檢察院、教育、民政、司法、人社、住建、衛計委、通信、銀行等10余個部門。
“有的証明是省級以上部門要求出具的,有的是地市級部門要求出具的,還有些是個別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求出具的。”吉林省公安廳戶政總隊總隊長侯國田介紹說。
在改革推進過程中,吉林省各部門首先向自己“開刀”,分別對本系統內部要求的証明進行梳理,自行精簡証明事項。同時,吉林改變公民戶籍、教育、就業、生育、醫療、婚姻等信息長期處於分散割據的碎片化狀態,打通部門間、地區間信息互通共享的通道,讓“信息流轉”代替“群眾往返”。
“目前,全省信息化建設已經讓部門間初步具備信息共享的條件和能力。此外,各部門還建立了工作協調對接機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交換和工作對接。”孫正介紹說。
“如手機丟失的証明,跟派出所沒有關系,可以前有一些群眾來了指明要開。出具証明不符合規定,不出具的話群眾又不好辦事兒,我們非常尷尬。”長春市朝陽區義和路派出所民警趙建杰說,現在各部門統一協調,一個部門停開了某項不合理証明,其他部門也不能再違規向老百姓索要,這樣群眾才不會在中間犯難。
保留的証明,必須依法或依規
此次改革,吉林省全部取消地市級以下部門要求派出所出具的有無上訪記錄証明、精神病証明、手機遺失証明、貧困証明等19種証明,明確省級以上部門要求出具的32種証明中,11種証明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12種証明將通過部門內部交換共享信息實現。
在証明清理整頓中,吉林省各部門形成了“四個一律”的共識,即沒有政策法律規定的一律取消、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一律取消、能夠通過信息交換方式証明的事項一律取消、不是省級以上部門要求出具的一律取消。
“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証明,主要是確能夠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証証明的信息以及不屬於派出所職責范圍內掌握的信息。保留的9種証明,是派出所按照規定應當出具的。”侯國田說,要讓現成的合法証件發揮應有的証明作用。
建對接機制解決新問題
據測算,証明清理規范后,吉林省群眾每年需要派出所辦理的証明數量將由20余萬份下降到3萬份。按照開具一次証明需要在公安派出所和其他單位之間往返兩次,每次花費10元計算,每年可節省群眾辦事費用300余萬元。
此外,針對保留的9種証明,吉林省統一規范了証明式樣,簡化辦理程序,明確出具時限,要求公安派出所要當場出具証明,需要調查取証的,要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証明。
“精簡証明事項,不僅可以減少窗口工作量,讓服務方便快捷,還可以有效杜絕‘暗箱操作’現象,避免假証明、亂証明等問題出現,降低行政風險。”侯國田說。
目前,吉林省只是先行探索,群眾在省內可以享受便捷,出省后呢?
對此,吉林省按照“方便群眾、特事特辦”的原則,對於本省居民在省外辦理權益事務或辦理出國、出境等事項,派出所將繼續給予出具相關証明,或積極協調相關單位為群眾解決問題,確保群眾能夠辦成事。
“這次也僅是對証明的初步梳理,未來不斷有新問題出現,吉林省各部門將依托工作協調對接機制,定期召開協調對接會,及時通報和研究解決。”孫正說。
《 人民日報 》( 2015年11月24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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