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工作拉開帷幕
加強審計監督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政策解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標志著這項備受關注的審計試點工作正式拉開帷幕。9日,審計署黨組成員、副審計長陳塵肇接受記者專訪,就相關情況進行了解讀。
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要求
陳塵肇說,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要求。中央《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提出,加快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包括從源頭嚴防、到過程嚴管、再到后果嚴懲等全過程。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既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立健全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對於促進領導干部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快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十八屆五中全會強調必須堅持綠色發展理念。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作為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
根據中央部署和分工,審計署牽頭實施此項改革任務,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試點方案。方案要求緊密結合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實際,圍繞領導干部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開展審計試點,在具體審計試點中,一方面要揭示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影響自然資源資產和生態環境安全的風險隱患﹔另一方面,要界定責任、強化問責,促進領導干部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推動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切實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促進自然資源資產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這是審計試點工作中要始終把握的方向。
探索形成一套成熟的審計規范
據陳塵肇介紹,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的對象主要是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在審計試點中,應堅持因地制宜、重在責任、穩步推進的原則,即根據各地主體功能區定位以及自然資源資產稟賦特點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重點,結合領導干部的崗位職責特點,確定審計內容和重點,有針對性地組織實施。
審計試點涉及的重點領域包括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以及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大氣污染防治等領域。主要圍繞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開展審計試點,進行審計評價,界定領導干部應承擔的責任。
陳塵肇說,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的主要目標,是探索並逐步完善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形成一套比較成熟、符合實際的審計規范,保障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深入開展,推動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切實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促進自然資源資產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多年來,審計署積極開展資源環境審計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在借鑒這些經驗的基礎上,審計試點工作要緊緊圍繞“領導干部責任”,積極探索符合審計工作規律的技術方法和組織方式。
試點方案明確,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2015年至2017年分階段分步驟實施。2015年至2016年的審計試點任務,審計署組織實施審計試點,地方審計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當地審計試點項目,由省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實施。在試點工作中,審計署要在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評價、審計責任界定、審計結果運用等方面積極探索,加強經驗總結,逐步予以規范,為逐步建立起經常性的審計制度做好充分的准備。2017年,審計署統一組織全國審計機關開展審計試點,並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出台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暫行規定。自2018年開始,建立經常性的審計制度。
加強試點工作統籌規劃
陳塵肇表示,審計署作為此項改革任務的牽頭單位,將加強對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的統籌規劃,切實做好分類指導和專業培訓,加強調查研究,統籌協調解決試點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他說,這項審計試點工作的審計內容和審計方法,很大程度上要以主管部門的指標體系為基礎,審計通過必要的審計手段進行核實,界定領導干部的責任,作出全面客觀的審計評價,需要盡快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建立和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監管制度、主體功能區和國土空間開發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等,積極推進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登記制度、自然資源資產保護目標責任制度等,建立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保護考核評價體系,為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提供基礎。
因此,試點方案也提出,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統計局和林業局等部門要加強對此項審計的支持和配合,加快推進有關改革,建立健全制度規范,為審計試點工作提供專業支持和制度保障。
同時,地方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本地區審計試點相關工作的領導,及時聽取本級審計機關審計試點工作情況匯報,並主動接受、配合上級審計機關審計,保障審計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 人民日報 》( 2015年11月10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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