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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管轄,“民告官”還難嗎?(人民眼·本期聚焦·司法公信力)

本報記者 龔金星 馬躍峰
2015年11月06日06:17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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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告官”,常被勸:“別拿雞蛋碰石頭!”“不告白不告,告也白告!”

  當法官,時被擾:“這個案不能立!”“政府可不敢敗訴!”

  立案前,群眾擔心,法院吃政府的、喝政府的,一個鼻孔出氣,“信法不如信訪”。審判中,法官擔心得罪地方、影響飯碗,對行政案件不敢審、不會審,原告勝訴率一度隻有9.1%。

  “民告官”立案難、勝訴難、執行難,如何破解?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在全國率先出台《關於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問題的規定(試行)》,把以縣政府和地市政府為被告的案件和環保類案件,全部交叉到相鄰的縣、市法院立案審理,讓群眾到外地法院起訴。

  “異地管轄,避免行政權力干擾,找到了一條群眾監督政府的法治途徑,不僅有利於司法公正,而且有助於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說。

  河南探索,能否解決“民告官”難題?從兩年的實踐看,這一破冰之舉,緩解了告狀難,使老百姓的勝訴率大幅提高﹔卸下了法官的思想“包袱”,使其更為“洒脫”,公正裁判﹔增強了法院的公信力,從改革前的“不管判誰勝訴,對方都可能不滿意”到現在“原告即便敗訴,也感到被公正對待”﹔促進了依法行政,越級上訪大幅減少。自改革以來,河南法院一審受理異地管轄案件10823件,原告勝訴2825件,勝訴率26.1%,比改革前提高16個百分點,其中可上訴案件8945件,上訴率39.85%,比改革前降低17個百分點,赴京上訪率5年來首次下降,降幅16%。有些市縣異地管轄案件實現了“零上訪”。

  當然,改革並非十全十美。比如,有人擔心其能否持續有效﹔有人認為,法官審理異地案件,更多考慮法律效果,造成當地信訪工作與管轄法院工作銜接不暢﹔到外地打官司,增加了差旅費開支和時間成本。法院送傳票、做調查、搞協調,也會增加支出。那麼,該如何看待這一改革?請看記者的調查。

  

  行政審判“囧”境

  “搞行政審判的,誰沒被警告過:萬一政府敗訴,可能影響穩定”

  “審外縣的案,輕鬆多了。不像以前,審縣政府、部門,顧慮重重。”眼前的呂萬眾,帶著法官的威嚴,可提起以前,頗多無奈。

  呂萬眾是滑縣法院一名法官,現為行政庭庭長。讓他無奈的案子發生在2007年。

  案子的被告是滑縣國土局。案由是:一名村民認為,鄰居宅基地超標,影響了自家,遂告頒發土地証違法。呂萬眾調查申請手續,發現不少“貓膩”:從土地申請,到對外公告,再到領導審批,日期為同一天。而按要求,僅公告就要一周左右。翻看審批表,領導簽字欄是空白。批准的宅基地面積2畝,遠超規定的0.25畝。

  沒開庭,呂萬眾就接到電話,說有領導打招呼,不要撤銷土地証,不能判政府敗訴。

  當時,呂萬眾只是一名普通法官。是尊重法律,還是順應現實?他十分焦慮,反復考慮,堅持撤銷土地証。

  領導先是不同意,可見呂萬眾寫的判決書,被告違法事實、判案法律依據,清清楚楚、嚴絲合縫,不好意思再說情。

  為給法院領導找台階,呂萬眾以“匯報、請示”的口吻,建議上訴。最終,安陽中院維持了原判。

  “搞行政審判的,誰沒有聽過指示:法院要以地方大局為重!誰沒被警告過:萬一政府敗訴,可能影響穩定!”呂萬眾感慨。

  行政審判難,不易出成績,法官一般不願在行政庭干。2013年,信陽法院召開行政庭庭長座談會。一名女庭長抱怨:“行政案件立不了、審不好,老百姓罵你﹔認真審,判政府敗訴,領導不高興。再讓我當行政庭庭長,就瘋了!”后來,她一再申請,調離行政庭。

  行政審判的“囧”境,源於哪裡?首先是人員任用。以縣法院為例,院長由所在縣人大選舉產生。副院長、庭長、副庭長由縣人大常委會任命。法官得罪地方,可能影響晉升。其次是財物。法院所需辦公經費、工資、基本建設費,都要當地財政撥付。

  “法官在本地生活,買房、就醫、孩子上學,都可能求人。再加上縣城是熟人社會,說不定哪個部門有親戚、同學,真判政府部門敗訴,指不定得罪誰。”呂萬眾說。

  如何改變行政審判“囧”境?改革課題擺在了法院面前。

  找“縣長”不如找“院長”

  “法官的腰板明顯硬了”

  提起異地管轄,耿海建挑起大拇指:“不是異地審判,還得上訪10年。”

  耿海建是登封一家汽車租賃公司的負責人。1992年,公司成立。換發新証時,當地運管所不予更換,公司停運。2005年,他開始了長達10年的上訪。

  “為啥上訪?法官說十句,不如行政官員說一句。有的官員說,法院判決走形式,真怕的還是上級。”耿海建說。

  多年上訪,事未解決。最終,耿海建起訴。登封法院依法判決他部分勝訴。沒想到,當地又違法出台行政決定。法院判決無法執行。2014年,河南實行異地管轄。耿海建到鄭州市高新區法院起訴。很快,法院判他部分勝訴。

  “百姓有了冤屈,找‘院長’,不找‘縣長’,才體現出司法公信力。”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說。

  然而,異地管轄改革前,河南的行政審判問題重重。

  信陽中院院長張社軍介紹,信陽行政訴訟案件受理數在河南長期落后,每萬人口不足0.5件。受理的案件中,駁回起訴、維持被訴行政行為、和解方式結案率達87.75%。

  怎麼改變這一局面?2013年9月,信陽法院率先試點,將行政案件以“一刀切”的形式,交付異地管轄。

  一開始,試點申請送到省高院,並不被看好。“浙江台州曾於2002年試行異地審判,可持續性不強,擔心信陽試驗無果而終。”河南省高院行政庭庭長宋爐安說,按台州規定,被告為縣級政府的案件,避開當地法院,由中院管轄,再移交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層法院。實踐一段時間后,誰都不願接棘手的案件,而且行政機關與異地法院熟悉起來后,又干擾行政審判。

  然而,既然要改革,必須有試點。省高院決定,支持信陽試驗。

  “剛開始,浉河與平橋兩區法院、光山與潢川兩縣法院‘結對’,交叉管轄。幾個月后,立案數增加,百姓勝訴率提高,且78%的案件息訴罷訪。”信陽中院行政庭庭長李德如說。

  2014年5月,在總結信陽、南陽、安陽等地經驗的基礎上,河南省高院啟動破冰之舉——調整管轄規則,在全省實行行政案件異地管轄。

  “法官的腰板明顯硬了。”南陽中院行政庭庭長閆林說,他正與信陽溝通,商量信陽市長出庭。“在以前,別說讓市長出庭,有案向市長匯報都難。”

  “措施之治”到“規則之治”

  “相對設立行政法院,河南改革不觸及現行法院體制,成本低,更易推行”

  對信陽等地的探索,各方反映較好,但同時也擔心其可持續性。前些年,有地方嘗試通過“打捆指定管轄”,實現了案件的異地管轄,但后來被認為是難言成功。2013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部署集中管轄試點,主要內容也是異地管轄。河南法院的改革有什麼新招?

  “如果說,以前為避開政府干預,法院個案指定,讓外地法院管轄,是一種‘措施之治’,那麼,全省法院調整管轄規則,實現異地管轄,則是‘規則之治’。”張立勇說。

  宋爐安認為,“台州經驗”雖然“打捆”將案件異地管轄,但本質仍是指定管轄,完全依賴法院意志,可能被隨時叫停。而河南法院調整行政訴訟管轄規則,將管轄選擇權交給百姓,形成了一種機制。老百姓追求自身利益、司法公正,會選擇自認為能公正審判的法院,這必將極大促進行政訴訟的發展,提升司法公信力。從指定管轄到調整管轄規則,是人治到法治的轉變。

  那麼,怎麼看集中管轄?所謂集中管轄,即在中級法院轄區內,將所有行政案件集中到兩三家基層法院審理,避免行政干擾。河南的商丘、鶴壁曾被作為集中管轄的試點地區,但實踐效果並不理想。宋爐安認為,原因有二:一方面,不再管轄行政案件的法院,失去了行政審判職能,在當地沒有了政治地位,而集中管轄法院攬了其他地方的行政案件,大量增加人、財、物開支,而這些問題又要當地政府解決,實踐中有很多困難。另一方面,審理的案件多了,信訪問題增多,法院壓力加大。看來,要尋找一種既能解決行政審判突出問題,又符合當前實際的改革方案,的確復雜。

  2014年5月,河南省高院出台文件,規定部分類型案件按確定規則異地管轄,不再逐案指定。今年4月,河南省高院又出台補充規定,擴大異地管轄范圍,對基層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全部實行異地管轄。把全省18個中院分成6組,實行推磨方式,每兩年調整一次。

  “有人提出,如果幾個地級市設一個行政法院,審判機關將獲得最大程度獨立,但此舉涉及人事編制、財政體制改變,改革成本相對較高,難度也太大。”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說。

  “相對設立行政法院,河南改革不觸及現行法院體制,成本低,更易推行。”宋爐安認為,不改變現行法院體制,相對於集中管轄,也是一個優勢。

  破冰有多難

  “改變管轄規則,萬一不成,可能被摘帽子”

  回憶起異地管轄改革,宋爐安有點“后怕”:“改變管轄規則,萬一不成,可能被摘帽子。”

  實行異地管轄改革,第一個難題是法律、政策依據。當時,法律上主要是指定管轄制度支撐,政策上是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的司法改革精神。河南法院的改革於2014年5月開始后,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新的《行政訴訟法》又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在法律和政策上充分支持了這一改革。

  實踐中,改革者最擔心的是:地方黨委政府負責人抵觸、不滿。

  在鄭州,惠濟區法院的法官曾遭遇尷尬。今年1月,惠濟區法院受理一起征地補償案。原告是新鄭市龍湖鎮沙窩李村農民喬寶全,被告為新鄭市國土局。案情是:2002年,喬寶全投入100多萬元,租用村集體土地,種植1萬余棵楊樹。2012年,在沒有補償的情況下,喬寶全的樹被強行拔掉。該地塊隨即被開發成商品房。隨后,喬寶全申請信息公開,查看征地手續,被新鄭市國土局拒絕。經復議,新鄭市國土局拿出一份省政府批文,其他材料仍以“保密”為由,拒絕提供。無奈,喬寶全將新鄭市國土局告上法庭。

  開庭當天,喬寶全一早趕到法院。可直到上午9點,開庭時間已到,仍不見被告。法官打電話催促。對方說,新鄭普降大雪,道路濕滑,車輛難行。喬寶全不信,拿出手機,調至免提,接通在新鄭的好友。好友証實,新鄭僅下了零星小雪,不影響通行。上午11點30分,被告委托代理人終於趕到。法官揭穿其謊言,卻遭惡語相加。

  “這是極少數,多數地方政府還是支持異地管轄的。”宋爐安說,“其一,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干部敬畏法律,願意遵守法律。其二,異地管轄雖然制約行政權,但把社會矛盾疏導進入法律程序,減輕政府的信訪負擔。”

  南陽中院常務副院長劉鵬介紹,改革中,地方政府負責人有個“驚喜發現”:“很多老信訪戶從到政府門前靜坐,改為到法院立案,少了鬧訪,減少了行政成本。”

  “民告官”不能不見官

  “在本地法院出庭,官員感覺丟面子,到外地后,顧慮減少”

  鶴壁中院的法庭上,浚縣縣長王軍走上被告席,與原告齊學新對簿公堂。

  原告席上,齊學新陳述:他是浚縣一家塑料編織廠的法人代表。1998年,縣政府為該廠辦理土地証。此后,編織廠改制為私營企業。2005年,工廠的土地使用權被無端收回,並作為宅基地劃給了耿某。為此,他整整上訪了10年。

  王軍一邊聽,一邊記,並作出答辯。

  合議庭評議期間,齊學新發現,縣國土局注銷編織廠1998年土地証,並於2005年辦理新証。新証以1998年注銷的行政行為為基礎,如主張權利,須訴縣國土局注銷老証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於是,他撤回起訴。

  “想沒想找理由不出庭?”事后,記者問王軍。

  “真沒有。”他坦然一笑,“作為政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是職責。”

  “怎麼看當被告?”記者問。

  “對原告來說,縣長出庭,平等相對,是一種尊重。另外,平時要求干部依法辦事,總感覺落實不夠。這次出庭,是對全縣干部的生動教育。”

  “怕不怕敗訴?”

  王軍說:“敗訴肯定丟面子,但長遠看,有利於依法行政。比如,城管如何依法作為?在征地拆遷中,如何保護群眾利益?都應建立規范。庭審后,我們重新確定行政執法的工作流程,力求減少政府當被告。”

  庭審后,齊學新非常感動:“常聽說‘告官不見官’,沒想到,案子由鶴壁中院院長審理、縣長出庭。審判公正,即使輸了,我也服氣。”

  王軍表示,案件雖然撤訴,但問題尚未解決,已安排專門力量,徹底化解矛盾。

  對縣長出庭,張立勇點贊:“這是對人民權利的尊重,是對所履行責任的尊重。”他認為,法院搭建法治的平台,居中裁斷,唱戲的主角是政府和人民群眾。戲的內容是人民監督政府。過去,縣長認為法官怎麼能審我?縣法院院長審縣長,心裡也沒底氣。其實,行政長官出庭,是向人民群眾匯報工作,並沒有降低身份。

  異地管轄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積極性大增。據法官分析,原因有三:一是“在本地法院出庭,官員感覺丟面子,到外地后,顧慮減少”。二是與外地法院不熟悉,出庭代表重視,有利於爭取主動。三是各地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提倡出庭。

  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兼顧

  “法院依法判決,提前切斷這一‘非法的循環’,是幫政府糾偏”

  2014年,某市為治理內河污染,征用農民170多畝土地。35戶被征地農民狀告政府:未發布征地公告,未出示審批文件,不顧阻攔,強行毀壞農作物,造成承包土地永久性破壞。請求法院確認征用土地的行為違法,確認強毀地上附屬物違法。

  對此,市政府辯稱:內河橫貫市區,部分河段水質嚴重污染,且不能達到國家防洪標准,遂決定全面治理。目前,建設單位只是臨時佔用部分土地,並不是征收。今后,如需永久佔地,將按法律規定,辦理征地手續。地上部分附屬物屬違法建筑,在治理“違法佔地、違法建設”中,被強制拆除,不存在原告所述情形。

  政府的辯詞能否成立?經法庭調查,政府確為征收土地,且未經省政府批准,強行施工,應確認違法。然而,政府為公共利益,治理河道,一旦敗訴,工程停工,將造成損失。法官如何權衡?

  “如果在當地,政府肯定以‘影響大局’為由,干預立案、審理。案子到異地,法官沒有顧慮,公正判決政府敗訴。”辦案法官說。

  在現場,記者看到,內河黑水橫流。河道南側,大片良田廢棄,荒草齊腰高。“對判決,我們支持,但政府也有難處:如按法律要求,層層審批,工程根本干不成。”當地干部倒苦水。

  這是為何?當地干部解釋,工程都有工期,而從征地、補償到拆遷,每公布一個審批文件,都可能有人反對。一旦反對者告狀,工程停工,損失巨大。這是其一。其二,原告起訴后,被告負舉証責任。而公開立項、規劃、土地証等材料,可能招致“地毯式起訴”,即原告對所有文件,依次提起訴訟。一次訴訟拖延半年,全部審完,三四年過去。於是,“扒了再賠你”成為政府的現實選擇。

  “未批先干,政府形成一個‘非法的循環’。如果‘循環圈’不被打破,矛盾積累,集中爆發,更為可怕。法院依法判決,提前切斷這一‘非法的循環’,是幫政府糾偏。”辦案法官說。

  即便如此,異地法院審理該案時,還應盡量減小不良影響。立案前,嚴格審查原告身份,凡是沒有土地承包証的,不予認定原告資格。同時,協助當地調解,促使8戶村民撤訴。

  “有人擔心,異地管轄后,法官考慮社會穩定、群眾信訪少,考慮法律效果多。其實,法官在判決時,依照法律,充分作了權衡。”河南省高院行政庭副庭長別志定說。

  訴訟和司法成本增加

  “相對百姓獲得公正對待,這是應有的付出”

  說起告政府,張耀峰哽咽了:“幸虧有異地管轄,才討個說法,多跑幾步,算得了啥?”

  張耀峰是駐馬店市驛城區居民。1999年,他合法購買了一處宅基地。土地証載明,四至界限為“東:路,西:空宅,南:空宅,北:空宅﹔用地面積為132平方米”。

  1999年,他因犯罪被判刑。家人發現,宅基地被廖某所佔,遂提起民事訴訟。沒想到,對方也拿出一份土地証,經驛城區法院判決,同樣合法有效。

  出獄后,張耀峰向駐馬店市國土局申請,要求為其確定用地位置。對方不予答復。失望中,他聽說異地管轄,到信陽中院起訴。最終,法院判決駐馬店市政府、市國土局敗訴。

  記者發現,異地管轄雖增加了訴訟成本,但多數百姓心甘情願。

  鄭州火車站西出口拆遷中,群眾不服拆遷辦裁決,依法應將拆遷辦作為被告,到區縣法院起訴。然而,有人擔心審判不公,將鄭州市政府一並作為被告,改在開封起訴。“這雖是個別人濫用訴權,但也從另一角度說明,群眾對公正的追求,有多麼迫切。”鄭州市法制辦行政訴訟處處長李勝利說。

  安陽中院法官閻麗杰說,應處理好異地管轄與尊重當事人意願的關系。可能受到干擾的案件,適宜異地管轄﹔原告認為不存在行政干預,或不願到外地起訴的案件,應尊重其意見,在當地審理,減輕訴訟負擔。

  異地管轄后,政府應訴成本增加。李勝利介紹,以鄭州市政府為被告的案件,到許昌、新鄉開庭,應訴人員、車輛成本隨之而增。“不過,相對百姓獲得公正對待,這是應有的付出。”李勝利說。

  異地管轄后,案件數量翻倍,法院辦案壓力驟增。鄭州中院院長於東輝介紹,截至10月20日,鄭州市兩級法院今年新收一審行政案件2959件,其中中級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979件,二審案件523件,已辦結596件,預計年底隻能完成總任務的1/3。從目前看,鄭州市的一審案件增幅超過河南其他地方,與去年同期比增加幅度約230%,司法成本增加。

  記者翻看一張受理行政案件統計表,發現鄭州中院一名法官今年已接案217起,審結96起。據介紹,行政庭今年受理1278起案件,人均受理案件100起。

  “對異地管轄的案件,當地法院應做好配合,包括代為立案、送達文書、勘驗現場等。”鄭州中院行政庭庭長王銀生說。

  異地管轄制度如何揚長避短,走得更遠?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鬆年說:“法院改革歸結一點,就是公正。離開公正,法院就失去了靈魂。在此基礎上,為老百姓提供方便,才能完成司法改革的目標。”


  《 人民日報 》( 2015年11月06日 20 版)

(責編:劉軍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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