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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后還是罪犯嗎?(對話)

——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時延安教授

本報記者 徐 雋
2015年09月16日04:02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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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9日,隨著主席特赦令的簽署,四類服刑罪犯將依法特赦。這是時隔40年,我國再次特赦,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

  根據主席特赦令,近日,廣東、河南等省釋放了一批符合特赦條件的罪犯。但由於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對特赦缺乏相應的配套規定,在具體案件處理上容易產生不同認識,對此,記者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時延安教授,他建議對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時出台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被特赦罪犯應按刑釋人員管理

  記者:被特赦的罪犯在法律上是什麼身份?他們需要接受社區矯正嗎?

  時延安:特赦隻涉及刑,而不涉及罪,是赦刑不赦罪,並非宣告無罪。也就是說,特赦是國家放棄了對一部分服刑罪犯繼續執行刑罰的權力,其效果等同於刑罰執行完畢。對被特赦的罪犯應該按照刑滿釋放人員進行管理。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對管制犯、緩刑犯、假釋犯可以適用社區矯正,但沒有對特赦犯作出相應規定。此次赦免對象中包括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從幫助這部分罪犯回歸社會的角度看,我建議,對這部分青少年罪犯適用社區矯正。

  特赦不赦罰金、沒收個人財產等

  記者:被特赦的罪犯,如果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罰金、沒收個人財產等附加刑,這部分刑罰是否也被赦免?

  時延安:特赦是國家放棄對一部分服刑罪犯繼續執行刑罰的權力,而罰金、沒收個人財產等刑罰一般在宣判后不久就執行完畢了,加之此次特赦針對的是“服刑罪犯”,而“服刑”一般是指自由刑,即徒刑、拘役等,因而此次特赦不包括赦免罰金、沒收個人財產。

  對於剝奪政治權利的,是否赦免,仍待司法解釋或人民法院對個案的具體裁定。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該規定沒有提及被特赦的情形,但我認為,此次特赦針對的“服刑罪犯”,一般是在監獄、未管所等服徒刑、拘役的罪犯,依據法理推導,特赦可以視為特殊情形的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因此,對於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特赦后仍應對其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需要強調的是,被特赦的罪犯在民事權利方面與普通公民沒有區別。對於出國出境而言,除剝奪政治權利未執行完畢的外,均可以申領護照,但可能因為有的國家或地區不允許有犯罪記錄者入境而在簽証方面受到限制。

  被特赦后再犯罪可能構成累犯

  記者:罪犯被特赦后又犯罪的,是否屬於累犯?

  時延安:何種情況下構成累犯,法律規定是明確的,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被特赦的罪犯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應當按照累犯處理。

  部分被特赦罪犯入伍、就業受限

  記者:被特赦的罪犯在就業方面有哪些限制?

  時延安:被特赦的罪犯,勞動權利是受憲法保障的,但部分被特赦罪犯在入伍、就業時有限制。根據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對於被特赦的罪犯,也應受該條規定限制。

  根據公司法、會計法等法律,如果被特赦的罪犯屬於這些法律規定禁止從業的情形,則他們不得從事相關職業。例如,根據公司法規定,“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根據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法官、檢察官。


  《 人民日報 》( 2015年09月16日 17 版)
(責編: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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