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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再議資產評估法草案

有望制定行業首部統一法律

本報記者  徐  雋  王比學
2015年08月26日03:1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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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草案)》24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如果該草案通過,將終結中國資產評估行業20多年沒有一部統一法律的歷史。三審稿較兩年前的二審稿有了不少變化,其中一大亮點是體現了近年來國家簡政放權的改革精神,在國家取消了資產評估師、土地估價師、礦業權評估師、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等職業資格准入背景下,重點規范了評估師和評估機構的從業行為。

  原草案規定,國務院建立由財政部門牽頭的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協調配合機制,負責協調和指導評估行業發展。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提出,按照目前的管理體制,評估行業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務部、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5個部門分別管理,建議還是明確由各個部門按照職責分別管理。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建立評估行業管理協調配合機制有利於解決多頭管理的問題,但鑒於目前有關部門意見分歧比較大,同時考慮到各評估專業類別雖然同屬評估行業,但也有其自身的專業特點,為最大程度取得共識,建議暫不改變目前分別管理的體制,刪去建立協調配合機制的規定。

  原草案規定,評估師和評估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准則。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評估師、評估機構作為專業人員和機構,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評估准則外,還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原則,建議予以明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採納了上述建議。因此,草案三審稿規定,評估師執業、評估機構開展業務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原草案規定,評估師、評估機構不得簽署、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隻規定不得簽署、出具虛假評估報告不夠全面,應與公司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銜接。因此,草案三審稿規定:評估師、評估機構不得簽署、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同時,對法律責任作相應修改。

  原草案規定,國家實行評估師執業注冊制度,未經注冊不得執業。有的部門、行業協會提出,國務院已經取消了有關評估師的職業資格准入,改為實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管理,隻有房地產估價師的職業資格准入因為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依據而予以保留,草案應當與這一改革要求相適應。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評估師是提供專業服務的人員,取消職業資格准入后,對可以從事評估業務的人員依然要有一定的要求,同時應當加強對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管理,對考試的組織、考試辦法的制定等作出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將第二章章名由“注冊評估師”修改為“評估師”,相應刪去有關評估師執業注冊的規定,明確國家對評估師實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管理制度,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二是明確評估師職業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負責組織實施,考試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三是明確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的公民,可以自願申請參加評估師職業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考試成績合格的,由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頒發評估師職業資格証書。四是明確因故意犯罪或者在從事評估、財務、會計、審計活動中因過失犯罪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不滿五年的人員,不得從事評估業務。


  《 人民日報 》( 2015年08月26日 10 版)
(責編: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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