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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進入三審

重特大貪污受賄罪犯將終身監禁

本報記者  王比學  徐  雋
2015年08月25日04:07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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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這是常委會對草案的第三次審議。綁架、襲警、擾亂法庭秩序、嫖宿幼女、貪污受賄、“毒駕”等六大問題將在此次審議中得到明確。

  “撕票”得逞與否都將受嚴懲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部門提出,對於犯綁架罪,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無論是否得逞,是否造成重傷、死亡的后果,都應當嚴厲懲處,以切實保護公民生命安全。法律委員會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草案三審稿擬規定,犯綁架罪,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暴力襲警按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

  在實踐中,我國對襲警行為一直是按照刑法第277條妨害公務罪的規定處理的。針對暴力襲警案件時有發生的情況,在妨害公務罪中將襲警行為明確列舉出來,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懾和預防犯罪的作用。

  對此,草案三審稿擬在刑法第277條中增加一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擬明確

  草案二審稿對刑法第309條擾亂法庭秩序罪作了修改。一些常委委員、有的部門、地方以及律師協會提出,關於“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規定、關於“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規定,在實踐中可能被濫用,建議取消。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草案前一項規定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是一致的,屬於銜接性規定,不宜取消。

  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后一項規定,也是維護法庭秩序和司法權威的必要規范,同時,為防止適用擴大化,草案三審稿擬將“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修改為“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証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嫖宿幼女按強奸罪從重處罰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對這一問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一直在進行深入調查研究。這一罪名是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的有針對性保護幼女的規定。考慮到近年來這方面的違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執法環節也存在一些問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草案三審稿擬取消該罪名,對這類行為可以適用刑法第236條關於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

  重特大貪污受賄被判死緩將終身監禁

  有的常委委員和有關部門建議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終身監禁。法律委員會經同中央政法委等有關部門研究認為,對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本應當判處死刑的,根據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採取終身監禁的措施,有利於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犯罪通過減刑等途徑服刑期過短的情形。

  據此,草案三審稿擬在刑法第383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毒駕”暫不入刑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毒駕”入刑。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考慮到目前有關方面對“毒駕”入刑的認識尚不一致,對於“毒駕”入刑罪與非罪的界限、可執行性等問題還需深入研究,目前可依法採取注銷機動車駕駛証、強制隔離戒毒等措施,對“毒駕”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責任。


  《 人民日報 》( 2015年08月25日 11 版)
(責編: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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