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印發《意見》首次就城鄉社區協商做出系統性部署
協商於民 協商為民(政策解讀)

![]() |
為探索協商民主實現形式,江西宜春袁州區渥江鎮在鎮裡設立鎮村干部議事堂,在建制村設立群眾議事室。圖為渥江鎮60多名鎮村干部及群眾代表就重點工程項目等難點焦點問題,現場征求意見、協商討論。 |
日前,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首次就城鄉社區協商工作做出系統性部署,進一步明確了城鄉社區協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為穩步推進城鄉社區協商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目前,城鄉社區普遍建立了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城鄉社區協商以不同形式普遍開展起來,並且日益成為基層群眾自治的重要途徑。民政部部長李立國表示,制定出台《意見》,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是推進基層協商制度化的需要。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開展形式多樣的基層民主協商,推進基層協商制度化。《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基層協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對開展基層協商提出了要求。城鄉社區協商作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層民主協商的重心。目前,我國城鄉社區協商在各地普遍開展,並取得了顯著成效。但由於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利益訴求更加多樣,各地普遍存在著協商發展不平衡、協商程序不規范、協商制度化建設滯后等問題,迫切需要出台規范性文件。《意見》通過明確協商的內容、主體、形式、程序、保障等,進一步推進城鄉社區協商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
二是深化基層群眾自治實踐的需要。城鄉社區協商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的生動實踐,是人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有效途徑。《意見》要求以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為目標,確保各類主體充分發表意見建議,用群眾習慣的方式來解決群眾身邊的問題,通過平等理性協商達成共識,保障人民群眾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
三是實現和維護好基層群眾利益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大量決策和工作主要發生在基層,大力發展基層協商民主,重點在基層群眾中開展協商。《意見》明確要按照協商於民、協商為民的要求,以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中涉及城鄉居民利益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為重點協商內容,切實解決城鄉居民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李立國表示,加強城鄉社區協商,有一些根本性的遵循:一是要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於城鄉社區協商的各個環節,把黨的領導地位體現在協商程序、協商環節之中,確保城鄉社區協商正確的發展方向﹔二是要貫徹民主集中制,協商時既要依靠群眾、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又要堅持教育和引導群眾,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實現發揚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統一﹔三是要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尊重城鄉居民在協商中的主體地位,引導城鄉居民廣泛參與協商、自由表達真實意見,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四是要堅持依法協商、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組織城鄉居民開展協商活動,保証協商成果合法有效。同時,還要注重堅持全過程協商和因地制宜,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和實效性,防止社區協商流於形式,不斷提升基層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實現基層群眾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基層群眾自治是我國最直接、最廣泛、最生動的社會主義民主實踐,也是開展城鄉社區協商的堅實基礎。李立國說,目前,全國直接參與基層群眾自治的農村人口達到6億,城鎮居民超過3億,各地普遍建立了以村(居)民會議和村(居)民代表會議為主要載體的民主決策的組織形式,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基本由村(居)民協商決定。同時,結合參與主體的情況和協商的具體事項,各地還探索了民情懇談會、鄉村論壇、社區議事會和民主聽証會等多種協商形式,搭建起城鄉居民參與公共事務和公益決策的平台,為人民群眾表達利益訴求提供了渠道。
李立國表示,《意見》重點圍繞“協商什麼、和誰協商、如何協商、協商成果如何運用”等問題,使協商成為基層群眾反映訴求、解決問題的重要途徑。
一是在協商過程中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意見》明確了基層黨組織在協商內容、協商程序上的領導地位﹔強調城鄉社區協商是基層群眾自治的生動實踐,是基層群眾自治框架內的制度安排,在協商中,要堅持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通過民主協商實現基層群眾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要堅持依法協商,保証協商活動有序進行,協商結果合法有效。
二是確保協商主體更具有廣泛性。《意見》中將協商主體確定為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駐村(社區)單位、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和當地居民、非戶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同時,還可以根據協商的事項及內容,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等,吸納威望高辦事公道的老黨員、老干部、群眾代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基層群團組織負責人、社會工作者參與,從而實現最廣泛的協商,保障各方面利益相關者的協商權利。
三是使協商成果得到更有效落實。在現實協商中,有時會出現協商形式化傾向,有些協商由於事項復雜、利益分歧嚴重,導致協商事項議而不決、決而不行。《意見》明確了要建立協商成果的採納、落實和反饋機制,保障協商成果的有效落實。對於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或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或事項,提交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決定,實現發揚民主與講求效率的有機統一。
四是進一步體現對協商分類指導。《意見》強調要加強分類指導,尊重群眾首創精神,各地應根據本地區實際確定協商內容,強調針對人口密集、人數較多的村(社區),外來務工人員較多的村(社區),留守人員較多或地廣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以及民族地區的特點,設計協商方案,提高協商的針對性、有效性。同時,要積極開展城鄉社區協商示范點建設,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引領帶動作用,推進協商活動健康有序發展。
將維護好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城鄉社區協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城鄉社區協商是用群眾習慣的方式來解決群眾身邊的事情,在新的形勢下如何加強城鄉社區協商?
李立國認為,城鄉社區協商作為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重要內容,其完善和發展需要一定條件:一是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指導辦法。二是要穩步推進鄉鎮、街道的協商民主建設,加強鄉鎮、街道對行政村、社區協商活動的指導,促進政府治理和群眾自治良性互動。三是要進一步完善基層群眾自治的法律法規,為協商實踐提供法律支撐。四是要加強對協商工作的支持,通過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等現有渠道,為城鄉居民開展協商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資金保障。五是要提升城鄉居民參與協商的能力,通過廣泛政策宣傳和專題培訓等多種方式,營造城鄉社區協商的良好氛圍,促進基層民主實踐的健康有序發展。
李立國表示,要將協商貫穿於群眾自治的全過程。要將維護好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城鄉社區協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廣泛聽取相關利益主體的意見建議,增強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積極吸收相關利益主體參與村(居)務日常管理,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健全監督機制、深化村(居)務公開、規范民主評議,充分發揮相關利益主體在公共事務中的監督作用。
《 人民日報 》( 2015年07月23日 06 版)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