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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進依法治海 助推海洋強國建設

王  宏
2015年06月08日04:26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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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決定,對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作出戰略部署。在海洋領域全面推進依法治海、加快建設法治海洋,是全面貫徹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是建設海洋強國的根本保証。

  新形勢下全面推進依法治海的重要意義

  全面推進依法治海是深入開展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海洋主管部門作為海洋領域建設法治政府的行政主體,負有對海洋資源環境、海洋權益、海洋經濟等開展行政管理的職能,一方面要在法治化軌道上行使行政權力,防止權力任意擴張,另一方面要將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法定職能履行到位。

  全面推進依法治海是保証海洋法律實施的重要舉措。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海洋主管部門是海洋領域法律法規的主要執行者,依法治海是保証海洋法律法規實施的重中之重。要切實做到嚴格執法,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配置海洋資源,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加強海洋綜合管理,提高海洋科技水平,維護海洋權益。

  全面推進依法治海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的迫切需要。建設法治政府的公信力,提升廣大行政管理者的執行力,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對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群眾的關切和期望所在。當前,部分地方和部門還存在政令不暢、執行不力等問題,一些海洋主管部門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這些情況,迫切要求我們與時俱進、改進作風,自覺在法律框架下行使海洋管理的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序,承擔法定責任,真正提高公信力和執行力。

  深刻領會全面推進依法治海的總體目標和原則

  全面推進依法治海的總體目標,就是要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深入貫徹中央決策部署,切實建立權責一致、高效權威的海洋依法行政工作機制、規范透明的行政權力運行制度、監督有力的海洋督察體系,實現海洋領域科學決策、嚴格執法、依法監督,形成完備、高效、嚴密的海洋依法行政體系。要實現這個總體目標,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職權法定,法無授權不可為,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二是堅持全面履職,法定職責必須為,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要求,明確職能、權限、程序和責任,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

  三是堅持權責統一,依法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切實解決海洋領域中的權責交叉、權責不清等問題。要對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和義務負責,承擔因自身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產生的法律責任,實現權力與責任的統一。

  四是堅持依法劃分事權,按照四中全會決定“強化中央政府宏觀管理、制度設定職責和必要的執法權,強化省級政府統籌推進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市縣政府執行職責”的要求,進一步厘清中央和地方海洋領域事權,明確專有事權、共有事權和委托事權,分級落實管理責任。

  全面推進依法治海的多重舉措

  全面推進依法治海是一個系統工程,落實好這項海洋管理領域的重大任務,需要從多層次著手、分步驟踐行,需要廣大海洋工作者挑起重擔,付出艱辛努力。

  一是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完善海洋立法工作機制。要結合海洋管理實際情況,研究建立相應的法律框架體系。重點圍繞海洋資源環境安全和海洋權益維護,完善海域、海島自然資源保護和利用的配套法律制度,健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制度體系。科學制定實施海洋立法規劃、計劃,完善法制部門和業務部門協調配合的立法工作機制。健全公眾參與立法機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法規規章的起草權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權,健全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二是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推進簡政放權、轉變職能工作。制定並發布責任清單和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海洋綜合管理的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范圍、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及時調整、梳理海上執法依據,明確執法職權、機構、崗位和責任,並向社會公布。要主動適應當前行政管理的新形態,管理職責要從針對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許可,轉變為面向全社會海洋資源、環境、公益服務的監督管理,堅持放管並重,加強宏觀監測、事中事后監督,督促指導。

  三是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依法科學民主決策。要繼續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事權及執法權限,消除重復執法、多頭執法。積極探索海域海島、海洋環境、海洋漁業等領域綜合執法。要制定完善海上執法規范和流程,明確執法環節、步驟和責任,嚴格海上執法程序。建立行政裁量權基准制度。各級海洋主管部門要制訂執法人員持証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按照法定權限實施行政處罰。建立海上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完善海上執法檢查和取証規則。要健全科學民主決策制度,明確界定海洋領域重大決策事項,海洋領域的規劃、立法、重大政策、重大項目行政許可、重大執法決定等都應列入重大決策事項范疇。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要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明確不同層級、環節、崗位的行政責任。

  四是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要加大主動公開力度,重點推進海洋行政許可、海洋生態環境、海洋公益服務、財政預決算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公開要及時、准確、具體。對人民群眾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規定時限內予以答復,並做好相應服務工作。依法公開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行政征收、行政檢查等執法活動的執法依據和執法程序。對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行政執法行為,各級海洋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保障其依照法定途徑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力。

  五是自覺接受監督,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項監督。各級海洋主管部門要自覺接受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要建立覆蓋沿海各地區、海洋全系統的常態化海洋督察工作機制,對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各級海洋主管部門和海洋執法隊伍依法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海洋主管部門要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統領,不斷增強法治意識,弘揚法治精神,運用法治思維,提升法治水平,扎實工作,銳意進取,在有力的法治保障基礎上,為實現海洋強國建設新跨越做出更大貢獻。

  (作者為國家海洋局黨組書記、局長)


  《 人民日報 》( 2015年06月08日 13 版)

(責編: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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