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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不動產權証書設置了“使用期限”

統一登記不會讓業主變“房客”(政策解讀·聚焦)

本報記者  高雲才
2015年03月18日02:5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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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在江蘇徐州給居民頒發了我國第一本不動產權証書,標志著我國不動產統一登記全面啟動。正在所有權益人期待早日領到屬於自己的不動產權登記証書時,部分人對新版《不動產權証書》中“使用期限”的登記提出了質疑,認為由於房屋產權人享有的是所有權,所以權利當然是永久的,不應該規定任何期限。還有人擔心,既然有了“使用期限”規定,那麼產權人是否就成了“房客”?日前,記者就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採訪了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

  “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權期限,而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據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不動產權証書》是我國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后,給權利人頒發的統一証書,對於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規范登記行為等具有重要意義。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權屬証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証明”。權利人申請登記,領取《不動產權証書》,表明了權利人的不動產權利得到法律保護。權利人也能夠根據証書記載的內容,及時便捷掌握自己的不動產財產狀況,有效便捷開展有關交易,保護和實現自己的不動產合法權益。

  《不動產權証書》是重要的不動產權屬來源材料,是申請不動產登記的必備材料,能夠輔助登記機構審查登記的內容,提高登記質量和效率。《不動產權証書》的內容根據登記簿的記載填寫,如果証書和登記簿記載不一致,除有証據証明登記簿確有錯誤外,應以登記簿為准。

  該負責人指出,証書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權的期限,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使用期限的問題。

  1990年國家出台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基礎上,建立了以出讓、轉讓、抵押等為主要方式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對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設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權的重要內容,《不動產權証書》就應該記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

  証書上設置“使用期限”,便於保障轉讓、抵押等交易安全

  據介紹,新版《不動產權証書》設置的“使用期限”並非可有可無。一方面,它能夠讓權利人以及相關利害關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續期的,方便權利人及時續期,依法保護合法權利﹔另一方面,有利於保障交易安全,便於在轉讓或抵押等交易活動中依法保障權益。

  此前,我國各方面的產權登記一直有“使用期限”。在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的分散登記時期,土地登記也有期限,國有土地使用証上就有反映﹔部分房地合一城市的房地產權証書上也記載了土地使用權期限。

  土地上有房屋、構筑物的,隻填寫土地使用權起止日期

  3月1日起,國土資源部下發了不動產權証書填寫說明,對不動產權証書的填寫方式予以了明確。為便於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正確填寫証書,現根據填寫說明,對証書內頁填寫的幾個重點內容予以釋義,並就有關事項予以說明。

  我國不動產的種類比較繁雜,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灘涂等。分散登記時期,基本上每一類不動產都有相應的登記體系和証書樣式,造成証書種類繁多,既不經濟,也不方便。統一登記后,需要將原來各類不動產証書記載的內容集成到一本証書上記載。考慮到証書的統一適用性,証書在內容設置上規避了具體的不動產類型名稱,提煉出了原來各類証書上的一些共同性內容,比如權利人、共有情況、坐落、不動產單元號、用途、面積等。

  《不動產權証書》設置了“權利類型”欄,具體的不動產類型在頒發証書時,可以通過“權利類型”的填寫體現出來。權利人通過“權利類型”,能夠清楚地看到權利人擁有的不動產及其權利種類。比如,權利人擁有一套商品房,則在“權利類型”中可以看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權利人土地權利和房屋所有權的權利性質、用途、面積以及土地權利使用期限等,在“權利性質”、“用途”、“面積”、“使用期限”中可以看到對應的內容。

  對於使用期限的填寫,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土地上有房屋、構筑物的,由於房屋所有權無使用期限,因此隻填寫土地出讓合同中記載的土地使用權起止日期,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海域上有構(建)筑物的,隻填寫海域使用權的起止日期,填寫“海域使用權××××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土地所有權以及劃撥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未明確權利期限的不填寫。


  《 人民日報 》( 2015年03月18日 02 版)

(責編:王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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