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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行節約 反對浪費【2】

2013年12月10日04:2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厲行節約 反對浪費

公務用車——

改革舉措 源頭治疾

“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的公務用車制度,才能夠實現公務出行經費嚴格控制、隻增不減,各項支出標准合理透明,監督管理有法可依,問責追究有章可循,真正做到規范高效、保障公務出行。”國家發改委有關司局負責人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

改革方向明確為社會化、市場化

《條例》規定,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改革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用社會化、市場化的方式才能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降低公務出行成本。

社會化、市場化改革,主要指公務人員在城市區域內的普通公務出行服務,能由社會和市場提供的,全部交給社會和市場,由公務人員根據需要,自主選擇出行方式,可通過乘坐公交車、出租車、軌道交通或自駕私家車等方式完成公務活動。各級黨政機關不再提供一般公務出行實物用車保障。

負責人表示,目前推進公務用車社會化、市場化改革的條件和基礎已具備:

——一些部門和地區先行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探索,為全國黨政機關公車改革提供了有益經驗﹔

——我國公共交通體系不斷健全和完善,大中城市城區內社會化公務出行的條件已完全成熟﹔

——目前我國正進入轎車家庭化時期,私家車擁有率不斷提高,黨政機關干部通過“私車公用”既可有效地利用和節約車輛資源,又可以使機關干部普通公務出行更加便利。

負責人強調,公務出行是上班期間的公務活動,不包括上下班通勤。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特殊公務出行定向化保障

《條例》規定,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性公務用車。一般性公務用車是指按原則規定配備的普通公務出行的保障車輛,這些車輛是按照公務員數量的一定比例配備給各單位的,車輛運行、管理、使用和司勤人員費用均由各級財政經費負擔,車輛運行等由各單位自行管理。按照《條例》規定,取消這類車輛,並且以后一律不再配備。

“《條例》規定取消一般公務用車的同時,對特殊公務出行活動採取定向化的保障方式。”負責人介紹,為有效保障特殊公務出行活動,將採取按規定保留必要車輛的方式,安全有效地保障其公務活動。因此,《條例》明確了這類車輛主要有4類:一線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

有權就有責。《條例》對於這些車輛也提出了嚴格配備、加強管理的具體要求,如執法執勤車輛統一標識、領導干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的公務用車等,使這些車輛能夠公開接受各方面的監督。

負責人說,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有些人擔心會影響公務出行,實際上,《條例》是對公務出行活動分類界定,創新符合我國國情的公務用車分類提供方式,採取“該取消的徹底取消、該保障的保障到位”的改革思路,“兩手都要硬,正常的公務出行活動完全能夠得到有效保障”。

對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條例》規定,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

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后,公務人員的普通出行採取社會化方式,為有效、適度保障普通公務出行,《條例》規定,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並明確提出不得以車改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負責人表示,普通公務出行將採取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方式,給公務人員支付必要的公務交通費用。採取這種補貼方式,可以做到公開透明、成本可控、便於監督。

“交通補貼專門用於保障基本公務出行,補貼標准嚴格體現適度原則,主要是綜合考慮出行次數、出行成本和社會認可度等,做到科學測算、嚴格控制。適度補貼,既不是用於公務人員上下班和其它因私交通費用,也要規避變相發放福利等群眾關注的問題。所以,交通補貼發放的原則是,既能夠節約公務成本,又要有效保障必要的公務出行活動。”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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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潘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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