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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養老金改革”系列報道之六——

“以房養老”彌補養老金欠缺 面臨觀念和產權雙重挑戰【2】

人民網記者常紅 實習記者劉芳華

2013年11月06日00:09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一種可選擇的“補充”養老

當前,我國“老齡化”加速,人均壽命不斷延長,傳統的養老模式難以滿足社會現實需要。民政部副部長竇玉沛認為,我國未來將以多種途徑應對養老問題,在政府兜底的基礎上,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養老服務,“以房養老”是市場化運作的一種高端化服務,是自願的、自主選擇的行為。

“應是老人應根據自己情況做出的自發行為”,胡乃軍表示,要把以房養老和基本的養老保障、基本養老金制度區分開,住房反抵押養老保險是適合於特定人群的一種商業行為和市場化的機制,只是基本養老保障的一種補充”。

“以房養老”迎合的是小眾需求,尤其適合有獨立產權房的、沒有直接繼承人的、中低收入水平的城市老人。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褚福靈告訴記者:“以房養老僅僅是合適群體的一個選擇,不具備普遍的意義,但卻是一個可以探討的方式,不會成為一種主流。”

在爭議聲中,“以房養老”歷經十年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勢在必行。就像胡乃軍說的,“只是做大做小的問題!”政府有責任權衡各方利益,制定具體可行的政策體系,完善相關房產評估、政策咨詢、糾紛仲裁、風險分擔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相關衍生產品的創新,政府任重而道遠。

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10月21日回應 “以房養老”說,人社部並不負責“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國務院提出探索‘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主要目的是幫助老年人手中的不動產增強流動性,變成可支配的資產。”胡曉義指出,“以房養老”,僅僅是給有房產有條件的老年人多一種選擇,並非基本或主流的養老方式,更不會取代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

背景:相關國家“以房養老”政策

加拿大:超過62歲的老年人可將居住房屋抵押給銀行,貸款數額在1.5萬至30萬加元之間,隻要不搬家、不賣房,房屋產權人不變,可一直住到逝世,由后人處理房產時折還貸款。

新加坡:60歲以上的老年人把房子抵押給有政府背景的公益性機構,由公益性機構一次性或分期支付養老金,老人去世時產權由這些機構處分,“剩余價值”(房價減去已支付的養老金總額)交給其繼承人。

美國:“以房養老”已被許多美國人認為是一種最有效的養老方式。美國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比較健全,但大多數美國老年人依然以“以房養老”方式作為補充。美國政府和一些金融機構也向老年人推出了 “倒按揭”貸款,發放對象為62歲以上的老年人。許多美國老年人在退休前10年左右就為了自己養老而購買了房子,然后把富余的部分出租給年輕人使用,利用年輕人支付的房租來維持自己的退休后生活。由於美國的房屋出租業比較發達,美國人支出的房租大約佔個人支出的1/4到1/3,因而房屋出租的收益也是比較可觀的。

英國:“以房養老”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把房產抵押給銀行等機構,每月取得貸款作為養老金,老人繼續在原房屋居住,直至去世或搬進養老院后用該住房歸還貸款,大約有20%左右50歲以上的老年人打算採用這種方式﹔另一種就是出售大房,換購小房,用差價款養老。此外,還有老人將房產出售后搬到其他物價水平較低的國家去養老。

日本:以房養老對申請人的條件要求較苛刻。以東京為例,申請人年齡必須在65歲以上,要居住在自己持有產權的住宅中,且不能有子女同住。申請人家庭的人均收入要在當地的低收入標准之下,已經申請低保等福利政策的家庭不能享受這項政策。申請人持有產權的房屋必須是土地價值在1500萬日元以上的獨門獨戶建筑,集體住宅不可申請。

荷蘭:“以房養老”模式起源於荷蘭,但荷蘭人對這種方式不感興趣,“倒按揭”基本沒有市場。一般人65歲退休時可拿到工作時收入的70%以上,房子一般都是自己買下來,沒有租房的壓力,2009年荷蘭人住房自有率為57%。退休后的生活更輕鬆,有了很好的生活保障,他們一般不需要也不會考慮用“以房養老”這種方式來過退休后的生活。(據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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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潘旭海、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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