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2月11日10:56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明確深滬兩証券交易所訴訟管轄

  新華社北京2月11日電(記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個司法解釋明確,上海証券交易所和深圳証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分別管轄以上海証券交易所和深圳証券交易所為被告或第三人的與証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

  司法解釋明確,與証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包括:

  ——証券交易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証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証券投資基金法》《証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証券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証券交易所會員及其相關人員、証券上市和交易活動做出處理決定引發的訴訟﹔

  ——証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証券監督管理機構的依法授權,對証券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証券交易所會員及其相關人員、証券上市和交易活動做出處理決定引發的訴訟﹔

  ——証券交易所根據其章程、業務規則、業務合同的規定,對証券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証券交易所會員及其相關人員、証券上市和交易活動做出處理決定引發的訴訟﹔

  ——証券交易所在履行監管職能過程中引發的其他訴訟。

  司法解釋特別指出,投資者對証券交易所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對証券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証券交易所會員及其相關人員、証券上市和交易活動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個司法解釋已於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雷陽)
人民短信
 
 
 
字號 】 【關閉窗口
打印版 察看感言 Email推薦

熱門評論文章

請 注 意
  1.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尊重網上道德,承擔一切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
  2. 人民網擁有管理筆名和留言的一切權力。
  3. 您在人民網留言板發表的言論,人民網有權在網站內轉載或引用。
  4. 如您對管理有意見請向留言板管理員人民日報網絡中心反映。
關鍵詞:







鏡像:日本  教育網  科技網
E_mail:info@peopledaily.com.cn 新聞線索:rm@peopledaily.com.cn

人民日報社概況 | 關於人民網 | 網站地圖 | 幫助中心 | 廣告服務 | 合作加盟 | 網站聲明 | 聯系我們 | ENGLISH  京ICP証000006號
人 民 網 版 權 所 有 ,未 經 書 面 授 權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2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