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部委:嚴格限定政府信息收費 隻收3項 不得盈利
2008年07月23日09:06 來源:人民網-《市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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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張向永、實習生施曉萌報道:7月22日,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副司長許昆林和財政部綜合司副司長苑廣睿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針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過程中的收費政策,特別是備受關注的“政府公開信息可收取檢索費、復制費和郵寄費”等問題進行解答。
許昆林和苑廣睿在專訪中表示,隻有依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申請提供行政機關主動公開信息之外的信息才可以按照規定收取費用,並且嚴格限定隻能收取檢索費、復制費和郵寄費等三項費用。
苑廣睿表示,依申請公開信息是滿足了特殊人群的特殊需要,其成本不能由全體納稅人負擔,收費是為避免個別主體佔用更多公共資源。他進一步解釋說,依個別公民、企業或組織出於其特殊需要申請公開的信息,是為特殊群體提供的特別服務,這部分服務成本就不應由全體納稅人來負擔,向其收取適當的費用,這不應該說成是二次收費,而且收取的費用要及時全額納入國庫。許昆林介紹,政府信息公開收費實際上是許多國家普遍實行的一項政策,目前許多國家在法律上都明確規定,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需要繳費。他認為,收費是為了體現公平、公開和效率的原則,應該不會抑制到老百姓要求信息公開的熱情。
許昆林表示,這次收費標准委托地方來制定,地方可以根據當地的情況,採取適當的方式聽取公眾意見,制定合理的標准。他還表示,信息公開收費的制定標准有一個原則規定,就是隻能是補償成本,不能有盈利。苑廣睿強調,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經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標准執行,不得擅自增加和提高,並要在顯著位置明確公示收費項目和標准。同時,在收費的時候,各級行政機關都要向申請人開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以確保收費的合法性。目前各省都還沒有制定出相關收費標准,在具體的收費標准和繳費辦法沒有制定和公布之前,政府提供信息都是不收費的。
許昆林和苑廣睿表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不公開的是少數的一部分信息。群眾可通過上網、郵寄等多種渠道要求政府提供信息。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群體人員可以憑借相關的有效証明直接獲取一些書面或者有媒體載體的信息。
| (責任編輯:方華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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